一位七旬老人在体验入住某老年公寓的当天突然去世,引发了一起关于赔偿责任的争议。双方尚未签订正式合同,并且家属也没有支付任何费用。
案件回顾
董某乙是一名来自安徽省泗县的老年男性,于2024年曾患有脑梗并接受了治疗,尽管身体状况有所改善,但仍行动不便。在2025年的2月13日,他的儿子董某将他送到了县城的一家老年公寓,双方口头商定先试住一天,再决定是否正式入住。

当天上午,护理人员为董某乙更换了床单,并提供了睡衣和必要的生活用品。随后,老人在午餐时表现出了不错的食欲,但下午17时25分左右,在吃完最后一块馒头后试图到户外散步时,突然感到头晕并摔倒在走廊。
护理员小高发现了董某乙的状况,立即询问并尝试帮助他回房休息。然而不久之后,老人的身体情况急剧恶化,呼吸困难且意识模糊,家属被紧急通知前来处理这一突发事故。
18时07分,急救医生到场后宣布了董某乙临床死亡的消息,并确定死因为猝死。警方介入后对现场进行了调查,发现死者口腔内有食物残留,右小腿和腹部也有轻微损伤痕迹。
泗县人民法院于2025年4月接到了董某的诉讼请求,他要求老年公寓赔偿各项损失共计约54.7万元。在法庭上,双方就托养关系是否成立及院方的责任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董某认为,在没有签订正式合同的情况下,该老年公寓已经履行了一部分照顾义务,并且由于其未尽到基本的安全保障措施和急救处理责任,最终导致了老人的死亡。因此他坚持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另一方面,老年公寓则辩称他们只是提供了临时性的照看服务,并不构成正式托养关系;同时指出发现异常情况后及时通知家属的行为符合董某的要求,因此院方不应承担责任。
谁为老人的生命负责
经过一审和二审的审理过程,法院认定虽然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且没有支付费用,但老年公寓作为专业养老机构,在老人体验入住期间仍需承担一定安全保障义务。鉴于此,以及基于公平原则考虑,最终判决该老年公寓赔偿董某4.5万元。
法院的终审结果于2025年10月宣布,驳回了双方的上诉请求,并维持了一审中确定的责任分配比例和赔偿金额。

本案的审理过程对养老行业提出了警示:即便是在没有正式合同且未收取费用的情况下,服务机构仍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为入住老人提供充分的安全保障措施。同时,家属也需要及时向服务方通报老年人的具体健康状况,以便更好地应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和挑战。
董某为证明其主张,当庭提交了警方笔录、120接诊单以及监控视频等证据,均指向“食物堵塞气道”。董某称,若院方第一时间采取拍背、抠喉、海姆立克急救法,哪怕只是让老人侧卧保持气道开放,也不至于让老人在20分钟内走向深度昏迷。老人的死因与老年公寓的过错存在高度盖然性因果关系。
董某的委托代理人在一审法庭上提出,本案系“托养服务合同纠纷”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竞合,原告选择侵权之诉,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由被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老年公寓辩称,董某将其父亲送来时,既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也没有在口头上确定董某乙正式入住。事发当晚,派出所调查笔录载明,董某亲口说“老爷子不想住,先试试。”根据董某“试住”的意思表示,老年公寓当天对董某乙仅仅是“临时照看”。同时,董某乙当天未支出任何费用,没有交付必需的生活用品,且未告知董某乙的脑梗病史,因此,对董某乙的“临时照看”行为,实质为“善意施惠”,不应强加院方的责任。
老年公寓还提出,发现异常后,护工于18时05分、18时40分两次通知家属,是遵照董某“有事先打我电话”的口头指示。护工并非医护人员,无权也无能力判断是否需要急救,擅自施救反而可能担责。此外,董某乙死亡原因不明,“猝死”属医学推断,由于董某不同意做尸检,不能排除其父亲系心源性、脑源性猝死。警方勘验记录仅描述“口腔食物残渣”,并未认定窒息。原告未能举证被告行为与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此外,双方没有签订服务合同,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或民法典合同编。即便援引民法典相关法条,被告亦已履行“合理注意”义务。老年公寓先行垫付4万元是出于人道主义,不代表自认过错。
庭审调解时,董某提出将赔偿诉求降至30万元,老年公寓表示只能在先行垫付4万元的基础上,再补1万元。因双方的差距过大,致调解失败。
公平原则下的责任刻度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董某、老年公寓没有签订书面托养合同,老年公寓也未收取任何费用,但被告作为专业的养老机构,即使在董某乙体验入住的情况下,其仍然负有一定安全保障义务。老年公寓工作人员在发现董某乙身体出现异常反应后,应及时采取急救措施并拨打120急救电话联系专业医疗人员进行救治等适当措施,避免损害进一步扩大,其却在董某到达后才拨打120。考虑到老年公寓未收取任何费用、董某乙入住当天即死亡及老年公寓对董某乙实际照料情况,法院从公平的原则出发,认为老年公寓应适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作出判决,图为法槌 资料图
2025年7月23日,泗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老年公寓酌情赔偿董某4.5万元,扣除其先行垫付的4万元后,还应赔偿5000元。
一审宣判后,董某、老年公寓均向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梳理归纳双方的争议焦点为:托养关系是否成立、因果关系能否认定以及一审适用公平原则是否恰当。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董某乙被接收并安排住宿、餐饮、护理,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临时看护关系”,老年公寓负有保障人身安全的法定义务,不因未签合同、未收费而免除。
二审法院还认为,老年公寓工作人员虽非医护人员,但面对老人明显异常(头晕、步态不稳、嘴唇青紫),仅被动等待家属,未及时拨打120,亦未进行任何基础急救,违反了《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发现老年人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应立即报警并紧急处置”的规定,存在过错。
本案中,董某拒绝对尸体进行解剖,导致无法确认确切死因,不能排除心源性猝死的可能,故其主张老年公寓承担全部责任证据不足,但警方勘验及120急救记录均显示“口腔食物残渣”“深度昏迷”,可高度怀疑气道堵塞,若及时施救或许能延缓或避免死亡,故老年公寓过错与董某乙死亡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
二审法院指出,综合考虑试住时间极短、未收费、未尸检、双方过错大小,一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公平原则,酌定老年公寓赔偿金额4.5万元,并无明显失衡,予以维持。
2025年10月29日,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落槌,驳回董某、老年公寓的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警示
养老行业系高风险公共服务行业,无论收费与否,只要开门接收老人,安全保障义务即伴随而生。同时,本案还启示人们,托养老人,家属亦应及时告知对方老人健康状况,一旦发生悲剧,应配合查明死因,如此才能在不幸降临时,厘清各自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