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据上海市总工会申工社透露,一名员工因报销问题遭到董事长当众批评和通报处分,最终导致情绪失控自缢身亡,其家属随后将公司告上法庭。

上海市总工会申工社发文截图
案件回顾
陆千(化名)是北京某公司的投融资部门中层主管。去年5月的一天,在与高层管理人员关于报销事项的争执后,他受到了董事长严厉批评,并在家中向家人表达了自己在单位受到不公待遇的情绪困扰。
几日后,公司管理层通过内部微信群对陆千的行为进行了通报,警告说如果再次发生类似事件将主动辞职。对此,陆千回应称他会严格遵守公司的规定。
大约一周后,在与母亲的一次通话中,陆千表达了自杀的念头,并要求家人向公司求助。尽管主管领导接到了这一信息,但并未采取任何措施帮助安抚或陪同他。
实际上,那天下午两点左右,陆千和同事一同外出执行任务,同行人员没有接到关于关注陆千情绪状态的通知。大约四点时分,他在结束工作后独自离开了公司。
当天傍晚约五点钟,有人在当地的树林中发现了陆千自缢身亡的遗体,并由警方出具了死亡证明书,确认他是自杀身亡。
随即,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公司赔偿共计人民币123万余元,其中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以及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生活费用等。

陆千被他人发现在树林内自缢身亡 资料图
双方各执一词
原告家属主张:
陆千的悲剧部分原因在于公司管理层处理问题时态度过于严厉,并且在发现其自杀倾向后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和支持。
家属认为,在得知陆千有明确自杀倾向并求助于公司的主管领导时,他们并未采取任何有效的预防措施,这种行为直接促成了悲剧的发生,因此公司应当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在诉讼中,家属还提出要求赔偿因未缴纳社会保险而导致的相关经济损失。
被告公司辩称:
对此,被告方声称陆千的行为属于个人自主选择的结果,并且公司的管理行为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与他的死亡无直接因果关系。
此外,公司方面认为有关社保的争议应当先通过劳动仲裁解决,而本案涉及的是生命权纠纷,不应合并审理。他们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所有诉求。
法院判决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指出,关键问题是公司的训斥和通报批评是否与陆千自杀身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以及公司在此事中是否存在过失责任问题。
判决书中提到,虽然企业有权进行合法的管理决策,员工也有权利通过合法渠道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陆千应当预见自己行为可能导致的后果。公司的批评虽为诱因,但并非直接原因,因此不构成侵权赔偿责任。
法院还确认了虽然陆千与公司没有签署书面劳动合同,但他确实接受了公司的管理并领取工资报酬,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并且员工依法享有相应的安全保障权利。
在处理此次事件时,被告公司在得知陆千有自杀倾向后并未采取有效措施通知其家属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从而未能防止悲剧的发生。尽管如此,法院认为这并不构成侵权责任的基础条件,因此驳回了原告关于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和被抚养人生活费等的诉求。

法院作出判决,图为法槌 资料图
法院最终判决公司需向陆千家属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偿,并依照相关规定处理非因工死亡待遇。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将支付给陆千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66857元、丧葬补助费30725.5元,总计97582.5元。
对于家属提出的未缴纳社会保险造成的损失赔偿请求,由于原告未能提供具体数额及证据支持,法院对此不予考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