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六月,一位名叫卢某的33岁男子入住了一家酒店,并在次日清晨从该酒店的一扇窗户爬出后坠落至附近的胡同内身亡,当时胡同口有一道铁门封闭。
卢某去世后的第三天,由于无法联系到死者或得知其是否续住,酒店将卢某的行李取出并妥善保管。七日后,有人在胡同中发现了卢某的遗体,并随即报警。

随后,卢某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酒店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7万余元,但一审法院驳回了其诉求。家属不服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近日该案件已由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2025年6月的一天晚上,33岁的卢某进入酒店办理入住手续,并于次日凌晨在一家网吧逗留后返回房间休息。凌晨六点三十分左右,在没有穿着外衣的情况下,他光脚走出房间向窗户方向走去,攀爬至右侧可开启的窗户并破坏了纱窗,随后头部和上半身探出窗外,最终坠落。
一周后被发现身亡
法院判定酒店窗户的高度约为2.4米,并且安装有监控摄像头。事发时,该窗户属于消防通道,无须安装限位器以确保特定大小的开启角度。
在卢某入住期间,酒店按规定的时间段为其保留房间等待其退房或续住,然而在联系不上死者的情况下,三天后将其行李取出保管。直到七天后的2025年7月初,有人发现该男子尸体并报警处理,警方确认为意外死亡,并排除了他杀的可能性。
一审法院查明,卢某坠楼的窗户高度远超普通人的身高,并且窗台与地面的距离约为0.83米。上半部分可开启的窗户未安装限位器,仅装有纱网,但并未影响正常的安全保障义务履行情况。
卢某家属认为酒店应当在窗户处增设安全装置,并对房间内发生的异常行为负有及时发现与处理的责任,然而二审法院认定这些要求超出了酒店的合理安全保障职责范围之内。最终,法院确认酒店已经尽到了相应的责任和义务,驳回了卢某家属的所有诉求。
家属认为,在卢某未主动联系退房或者续住的情况下,酒店应当采取更多措施来确保顾客的安全与健康,并且对于其离开后的处理方式存在重大过失。然而二审法院指出,酒店在事发时的行为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或安全保障义务标准。
男子入住酒店后攀爬窗户坠亡,七天之后才被发现;家属起诉要求赔偿57万余元未获支持。
家属起诉酒店索赔57万余元
一审法院:酒店已尽合理安全保障义务 驳回诉讼
卢某家属随后将酒店告上法庭,索赔各项损失571676.25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卢某家人主张被告酒店未在窗户上安装限位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对此一审法院认为,首先,限位器的安装是为了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进而造成他人人身、财产的损失。经查看现场,案涉窗户窗台距离地面高度约为0.83米,窗台连同其上方的玻璃距离地面将近1.9米,该高度远超普通人身高,且为不可打开的状态,足以保护人身安全。从监控视频中也能看出,案涉窗户的打开角度尚不足以让一个正常身型的成年人轻易通过。即使案发当时窗户未安装限位器,在正常情况下,成年人如不主动实施攀爬窗户并将身体置于窗户外的行为,不足以发生坠楼事故。
其次,卢某作为成年人,系自身人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其爬到高约2米的窗户位置,并采取暴力方式,将上方窗户打开,将安装的窗纱毁坏,攀爬出无法容纳其体型的窗户,将头和身体探出窗外,横跨趴在窗框上导致其意外坠落,其系置自身安全于不顾。即使该位置安装有限位器,也并不能阻拦其暴力破坏窗户、追求危险结果的主观意愿及所可能产生的危险后果发生。
再次,卢某坠落的窗户为消防窗户,且已通过了消防验收,能够证明其设置符合相应规定。综上,法院认为被告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
一审法院驳回了卢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
酒店对住客在房间内正常活动无权巡检干涉
一审后,卢某家属提起上诉。
卢某家属认为,卢某坠亡后,酒店方只是在规定的退房时间拨打了卢某的电话,在未接通的情况下未采取任何补救措施,特别是第三天在未确定死者踪迹,未查找或者联系死者家属,未解除入住合同的情况下将房间另行安排给他人入住,违反了基本管理职责。此外卢某家属认为,卢某坠亡后,酒店方自始至终未报警,直到7天后被其他人发现报警,酒店方在期间始终未履行主动排查和报警的义务存在重大过错。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卢某坠落的窗台连同其上方的玻璃距离地面将近1.9米,该高度远超普通人身高,且为不可打开的状态,正常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不会失足坠下的。死者系爬到高约2米的窗户位置并采取暴力方式将上方窗户打开,并将窗纱毁坏,攀爬出窗户,横跨趴在窗框上导致其意外坠落,是其本人置生命安全于不顾造成的死亡后果,是由其自身原因造成,与酒店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二审法院认为,酒店作为经营者无法预见消费者会攀爬高度已超正常人身高的窗户导致坠亡,其对于卢某的死亡没有过错,一审判决其不予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关于卢某家属主张卢某坠落的窗户未安装限位器系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二审法院认为,涉案窗户为消防窗户,已通过消防验收,能够证明其安装设置符合相应的规定,卢某家属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卢某家属主张酒店未及时发现死者卢某在房间大喊大叫及事后处理存在重大过错,法院认为,卢某作为一名普通住客,酒店不需给予高于其他住客的注意程度,且对酒店住客在房间内的正常活动无权巡检干涉,对其行为致害后果亦不能预见和避免,故卢某家属的该项主张缺乏相应的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卢某家属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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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住酒店攀爬楼道窗户坠楼,5天后被发现已死亡,家属起诉酒店索赔57万被驳回
男子入住酒店后攀爬7楼的楼道窗户坠楼,时隔5天才被他人发现已死亡,警方排除他杀与刑事可能。经查,案涉窗户窗台距离地面高度约为0.83米,窗台连同其上方的玻璃距离地面将近1.9米。
卢某家属认为酒店未安装窗户限位器、疏于安全管理且未及时发现卢某坠楼,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起诉酒店索赔57万余元。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近日,山西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二审判决书,驳回卢某家属的上诉,维持原判。此前,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卢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男子坠楼5天后被发现死亡
警方排除他杀及刑案
一审法院认定:2025年6月26日16时35分许,卢某进入被告某酒店前台办理入住,经过核验身份,卢某入住某酒店7楼某房间。6月27日凌晨2时许,卢某手持水杯来到酒店大门口,稍作停留后,进入酒店东侧的某网吧,3时许再次返回酒店,进入自己房间。
某酒店7层楼道东侧监控视频显示:6月27日6时30分许,卢某光脚、未穿外衣裤从其房间走出,由东向西朝楼道尽头的窗户走去。卢某来到窗户边,踩在窗台上,攀爬至上面可打开的右侧窗户处,先将窗户向内打开,多次借力将外侧窗纱损坏,窗纱掉落后,卢某又将头部及上半身探出窗户外面,双腿一内一外横跨趴在窗框上,约十几秒钟后坠落。

▲卢某入住酒店后攀爬7楼的楼道窗户坠楼 资料图 据图虫创意
到退房时间时,卢某未办理退房和续住,酒店工作人员电话联系卢某未接通,后酒店为该房间预留了三天时间。三天后,酒店依旧无法联系到卢某,故将卢某的行李拿出房间进行保管。
2025年7月2日17时22分,案外人徐某发现有人躺在某酒店旁边胡同的地上,疑似已经死亡,故拨打110报警。某派出所民警出警后,经了解,6月27日6时32分许,卢某从某酒店7楼西侧楼道窗户坠楼身亡,后出具《死亡证明》,证明经现场勘查及法医判定排除他杀,没有涉及刑事案件。
法院驳回家属诉讼请求:
酒店已尽到合理安全保障义务
一审法院认为,首先,限位器的安装是为了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进而造成他人人身、财产的损失。经查看现场,案涉窗户窗台距离地面高度约为0.83米,窗台连同其上方的玻璃距离地面将近1.9米,法院认为该高度远超普通人身高,且为不可打开的状态,足以保护人身安全。从监控视频中也能看出,案涉窗户的打开角度,尚不足以让一个正常身型的成年人轻易通过。即使案发当时窗户未安装限位器,在正常情况下,成年人如不主动实施攀爬窗户并将身体置于窗户外的行为,不足以发生坠楼事故。
其次,卢某作为成年人,其爬到高约2米的窗户位置,并采取暴力方式,将上方窗户打开,将安装的窗纱毁坏,攀爬出无法容纳其体型的窗户,将头和身体探出窗外,横跨趴在窗框上导致其意外坠落,其系置自身安全于不顾。即使该位置安装有限位器,也并不能阻拦其暴力破坏窗户、追求危险结果的主观意愿及所可能产生的危险后果发生。再次,卢某坠落的窗户为消防窗户,且已通过了消防验收,能够证明其设置符合相应规定。综上,法院认为被告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

▲卢某将安装的窗纱毁坏 资料图
被告对入住其酒店的顾客所负有的安全保障义务应限定在合理范围内,被告在卢某入住时进行了身份核查,在酒店大门、电梯、楼道等地安装了监控,大厅设置有安保人员,已经尽到了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该监控的安装及安保人员的配备应平衡起到安全预防及保护客人隐私的双向作用,原告主张被告应实时关注监控、适时在楼道巡查以发现客人可能出现的危险行为,该主张超出了酒店应尽的合理安全保障义务范围。被告在事后未及时发现、延误报警,与卢某的死亡并无直接因果关系,对原告的该主张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法院认为被告未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对卢某的死亡不具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卢某家属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卢某家属不服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驳回卢某家属上诉,图为法槌 资料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