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过两次不公开审理后,4月7日,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备受关注的女教师群聊“八卦”被拘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上诉人林淼(化名)的请求,维持原判。
该案件起源于2024年11月初,当时一条关于天台某中学女教师卖淫被抓的消息在微信群中流传。经警方调查确认此消息为虚假信息后,参与讨论并转发该传言的“95后”女教师林淼被处以两日行政拘留。
林淼认为公安机关对其处罚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以及法律适用错误的问题,遂向天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并索赔经济损失及公开道歉。
2025年12月15日,天台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林淼的诉求。随后她提出上诉,但二审法院仍然维持原判。对此结果,林淼表示难以接受,并称将在事实不清的情况下继续依法申请再审。

行政处罚决定书
证据争议与取证分歧
根据此前天台县人民法院的一审查明情况,在2024年11月26日那天,林淼所在的三人微信群中张敏(化名)提及某中学女教师卖淫的话题。随后下午,林淼在与父母组成的三人“果冻局长群”里继续讨论此事,并通过微信私聊方式将话题告知另一名女教师陈慧兰(化名)。
当晚,在接到张敏关于原任职学校有无某个名字的询问后,林淼回复并发送了何某某的名字及三张照片。随后张敏转发相关信息给他人,而林淼又向陈慧兰发送了两张何某某的照片,后者将这些信息扩散到了两个六人微信群内。

在一个名为“仙女下凡”的群里,有位闺蜜发布了一张图片,紧随其后的是林淼(右)发出的两张照片。(图/受访者提供)
2024年12月1日,何某某报案。同月24日,天台县公安局对林淼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规定执行了两日行政拘留的处罚。与此同时,与她共同参与讨论的张敏和陈慧兰分别被处以两天和四天的行政拘留,其中后者因怀孕未被执行。
一审法院认定林淼虽然不是该不实信息最初的捏造者,但在其传播过程中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并且在没有核实事实的情况下便加以扩散,放任了危害后果的发生。因此,她的行为在主观和客观上都符合诽谤的构成要件。
在一审败诉后,林淼对事实认定、证据采信以及法律适用等方面提出了异议并提起上诉。
二审期间,林淼提交了一份调取证据申请书,请求法院调取天台县公安局就何某某是否存在卖淫行为进行调查核实所形成的全部材料及相关证明文件。
林淼强调此举并非意图验证何某某是否真的涉及相关传言的真实性问题,而是质疑公安局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对她作出行政处罚的行为程序合法性存在问题。
二审法院根据林淼的申请向天台县公安局调取了情况说明及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查询截图等材料。
根据《情况说明》,天台县公安局在接受何某某报案后,对其是否存在卖淫行为进行了初步调查但未发现违法行为。随后他们又先后两次对何某某是否有违法前科进行查询,并在2月6日因输入错误身份证号导致信息有误的情况下重新核查。
林淼对此表示质疑,《情况说明》中未详细记载调查的时间、地点及具体过程,这使得她难以确认调查行为的真实性。同时指出公安局关于何某某的违法前科查询并非在处罚决定作出之前进行收集,而是事后补做的证据材料,在程序上不符合法定要求。
林淼进一步认为,2月6日因输入错误身份证号导致信息有误后,并没有再次申请调取相关信息,是二审法院自行前往公安局获取并完成查询工作。这种做法违反了行政诉讼法关于“先取证再裁决”的规定,属于程序违法。
针对上述质疑,林淼在庭审中并未得到满意的答复。判决书指出结合信息库查询结果未发现何某某存在相关违法行为,“上诉人对该份证据有异议,但法院认为该证据来源合法并予以确认”。
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律师胡磊分析称,在此类案件中由法院主导调取和促成形成《情况说明》,虽然初衷是查清事实以澄清案件细节,但如果涉及被告在处罚当时未收集或固定的材料,则必须严格把控边界,否则可能构成程序瑕疵或者违法。
关于程序违法是否会影响事实认定及判决结果的问题,胡磊认为,在行政诉讼中如果关键证据存在程序上的缺陷,法院应当依法排除或者降低其证明力。但具体到案件是否会因此而改判或发回重审,则需要综合考虑整体的证据链以及是否存在足以撤销原判的重大程序违法。
他特别强调,在涉及公民名誉权和言论自由边界的行政处罚中,执法机关及审判机构都必须格外注意证据的及时性和程序正当性,避免事后补证影响公正裁决。

图为另一个群内的聊天记录截图(图/网络)
如何界定是否构成诽谤
在二审庭审过程中,林淼指出自己没有捏造相关不实信息,在参与讨论之前该传言已经在社会上流传了半个月之久;她与友人之间的私聊及三人微信群交流属于特定亲密关系的小范围谈论,并不具备“公然散布”的意图。此外,网络上传播的照片与细节并非来源于她的聊天记录,无法证明何某某的名誉受损是由于自己行为所引起。同时强调她并不认识何某某,因此主观上没有诽谤他人的故意。
二审法院指出,在客观层面,诽谤侵害的是他人名誉权;造成这种法益损害的行为不仅限于捏造及传播不实信息,还包括明知可能为虚假信息而仍然扩散。是否构成“公然散布”需要综合考虑初始传播的人员数量以及后续可能产生的广泛影响。
本案中,尽管林淼不是最初捏造者,但在她与张敏、陈慧兰的持续讨论及身份求证过程中,将具体姓名和照片发送给他人,使原本模糊不清的信息变得具象化且指向性更明确。虽然传播形式为一对一私聊,但结合接收方后续迅速转发至多人群聊的事实来看,这足以认定其行为在客观上存在明显的扩散风险并已实际促成扩散结果。
在主观层面,法院认为诽谤的故意不仅包括明知虚假仍进行传播的行为,也包含对信息真实性存疑而未尽合理核实义务、放任传播后果发生的间接故意。判断是否“应当预见”需结合信息内容敏感性、传播者身份和方式等综合因素考虑。
本案中,“卖淫”的负面评价信息一旦被传播即可能造成名誉损害,林淼在没有核实的情况下扩散了该消息,已经超出了合理表达与一般转述的界限。作为教师她应当具备更高的审慎义务,在他人询问时不仅未能劝阻反而提供了具体指向性的信息,客观上提升了传言的可信度,并放任了危害后果的发生。
关于损害后果认定方面,法院认为虽然林淼并非唯一的传播源,但其行为在扩散链条中起到了推动作用,扩大了传播范围并加剧失控风险,与名誉损害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因此,二审法院最终确认林淼的行为构成诽谤,并鉴于涉案信息带有强烈的贬损性质和对人格尊严的严重侵害程度,决定维持原判。公安机关综合考虑其配合调查等情况后作出拘留两天的处罚,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量罚方面均无不当之处。
法院强调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公民在网络中享有表达权的同时也负有基本的责任义务。对于未经核实的信息应避免传播扩散,共同维护一个健康清朗的网络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