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停放在地下车库内,没有与其他车辆发生任何接触或碰撞的情况,然而在事故发生后的二十多天里,交警重新审核后认定该车需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
最近,杭州市民葛女士向媒体透露,在一次事件中她的汽车并未按规范停放于指定车位。她当时将车子停靠在了车库的拐角位置,并没有在规定的停车位上。“我的车辆处于静止状态,停放在地下车库内,紧贴着立柱。”她说。
为了便于说明情况,葛女士绘制了一张图示,显示她的车位于十字交叉口左下区域,而事故则是从上方驶来的车辆与右侧过来的车辆相撞造成的。这两辆车均未直接撞击到葛女士的汽车。

图为事发现场示意图
当时她正准备进入车库并目睹了整个事故现场处理过程,当时交警没有提到她的车子与此事件有关联。然而,在二十多天后,交管部门通知她需要为这一事件负责,并需前去处理相关事宜。“当我到达现场时,交警直接给了我一份新的责任认定书。”葛女士说。
根据此份责任认定书显示,从右侧行驶过来的车辆在通过无灯控、无人行指挥且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路口时,未能让右方来车先行,需承担主要责任;而由于葛女士未按规定停放汽车,并影响了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所以她负次要责任;另一辆从上方驶来的车辆则无需承担责任。

交警在重新审核后认定葛女士需要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
葛女士对于这一结果表示不解:“我要求查看监控视频,虽然角度不够全面,但从画面中可以清楚地看到两车相撞时速度很快,如果我的车子没有停在那里,他们也会发生碰撞。”
针对葛女士的疑问,浙江省公安厅交通管理总队的防御性驾驶宣传大使阿巍对此事故的责任认定进行了分析。据他推测,由于葛女士将车辆停放在车库通道交叉口左侧位置,影响了对面来车正常通行,导致对方为避让她的汽车不得不向左行驶,并与另一辆车子发生碰撞。
阿巍联系交管部门确认得知,由于葛女士在地下车库的转弯处违法停放车辆,阻碍了对向车辆的行进路线,因此她需要承担事故中的次要责任。
这起“无接触担责”的案例不仅挑战了一些人对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传统观念,也提醒人们不要随意将汽车停放在关键道路节点上。地下车库通道、路口拐角以及出入口等区域是交通的重要环节,违停车辆会压缩通行空间,并可能阻碍驾驶员视线,迫使其他车辆采取急刹车或改变路线的行为,从而增加发生擦碰乃至严重事故的风险。
为了图一时方便而违规停放汽车,可能会成为引发交通事故的潜在隐患。除了经济赔偿外,此类行为还可能导致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且危及他人行车安全。规范停车不仅是一种文明素养的表现,更是确保公共交通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
女教师上班途中遇车祸身亡,二审改判交警认定超速不当
陕西兴平发生了一起令人费解的交通事故:一名女教师在骑电动车上班途中遭遇不幸。她在经过一棵悬挂在路边断裂树枝时与之相撞,并因此丧生。
在最初的事故调查中,警方认为这名女性因超速和未靠右侧行驶而负主要责任。然而,在二审期间,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一结论进行了重新审查。
经过多次审理后,法院于十二月初作出终审判决,认定镇政府需承担70%的责任,并赔偿受害者家属共计76万余元人民币。同时,法院指出交警之前关于女教师超速的判断存在错误,因为她的实际行驶速度并未超过安全标准。

女教师上班途中不幸遭遇车祸
事件回顾
为什么这位女教师在撞上树枝时面部没有受伤?
2024年十一月十二日,56岁的白某老师骑电动车前往学校值夜班的途中不幸遭遇了致命事故。事故发生地是一条乡间道路旁悬挂着断枝的地方。
“交警出具的责任认定书显示我妻子因未靠右侧行驶、超速而负主责,并且镇政府没有及时修剪影响通行的安全树枝,因此需承担次责。”死者丈夫质疑说,“她的时速只有22.5公里,不超过非机动车道限速15公里的规定。而且事发地点的断枝就在道路右边。”


图为事发现场
法院在一审中认定女教师负主要责任,并判决镇政府赔偿32万余元人民币。
二审于十月份在咸阳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
华商报大风新闻报道了此案的详细情况。
疑点明晰
警方承认此前关于超速的判断存在误差
最近,赵先生表示他们终于赢得了这场官司,并且责任比例得到了重新认定。
经过二审审理后,咸阳市中级法院于十二月初宣布了判决结果。根据新的调查发现,事发路段属于乡间道路,未区分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而且白某的车速在安全范围内并未超速。
此外,法院还指出垂吊树枝位于道路西侧的事实证明白女士当时确实是在靠近右侧的地方行驶。
法院明确表示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确定民事责任的主要依据。
法院改判
最终判决镇政府需承担主要责任并赔偿受害者家属七十余万元人民币
二审法院认为,由于事发路段本身不利于非机动车通行且存在安全隐患的树枝未被及时清理,因此应当由道路管理者承担责任。同时,白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事故中也存在一定过错。
最终判定镇政府需要承担70%的主要责任,并赔偿受害者家属共计762261.97元人民币。
赵先生等家属的损失数额为1088945.67元,兴平市丰仪镇人民政府应赔偿70%即762261.97元。
咸阳中院变更赔偿金额,终审判决,丰仪镇政府向赵先生等赔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762261.97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