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8日,“男子强奸大嫂、出狱后报复致死见义勇为者”案的被告人田永明被执行死刑。
2026年4月28日,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对田永明实施了死刑判决。此次执行过程中,玉溪市人民检察院派员现场监督,并允许田永明与其近亲属进行了会面。

田永明被押解回原籍地华宁县
在2026年2月3日的再审中,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田永明犯故意杀人罪,并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随后依法报送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者也确认维持这一判决。
得知此事后,见义勇为牺牲者的儿子表达了释怀之情,“我现在感觉轻松多了”,并计划前往父亲墓地告知其这一结果。
被害人赵女士(即大嫂)表示对此感到宽慰,“他对我和家人造成的伤害太大了。现在终于可以安心了。”
2月3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田永明故意杀人案进行再审。经调查确认:1996年9月,田永明因强奸赵某某而受到法律制裁后,在出狱四个月后再次持刀报复她,并在追逐过程中杀害了见义勇为的刘铭富。
赵女士丈夫(即田永明的大哥)认为此事是一件悲剧,“我既不开心也不难过,一边是弟弟,另一边是我妻子。作为哥哥,对弟弟之死难免会有恻隐之心,但他的死给受害者和我的家人带来了交代。”
对于过去发生的事件,赵女士的儿子表示难以释怀,“他对我父母的伤害太大了,需要时间来慢慢接受这一现实”。
2022年11月,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田永明因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赵女士称,她对之前的判决结果不满意,“希望再审能够判处田某明死刑,这样才能让我的心结得到解决。”
她说:“任何人都到了这个地步心情都会一样。不要提起这件事,一提起来就像刀扎在我的心上,我承受不了这种痛苦。”
作为赵女士的丈夫同时也是被告人田某明的大哥,田先生表示对此案感到左右为难,“如果改判弟弟死刑,或许能给两个受害家庭带来交代;但如果判处死缓,则认为给了弟弟一线生机。无论结果如何,我都能够接受。”
谈到妻子的伤痛,他感慨万分,“每当看到她身上留下的那些疤痕时,我都会为她的痛苦而心疼不已。”
田永明对一审判决不满,提起上诉。然而根据刑事诉讼法“上诉不加刑”原则,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裁定维持原判。
再审中,法院认为田永明的行为无视国家法律和社会伦理,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健康,其主观恶性极大,应从重处罚。
2月3日夜晚,见义勇为牺牲者刘铭富的儿子表示得知田永明被判处死刑的消息时激动得泪流满面,“多年的等待终于有了结果。”
刘亮刚说他将继续等待执行的日子,并计划在那一刻带上判决书去父亲墓前焚烧以示告慰。
2004年,刘铭富因其见义勇为行为被授予“云南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称号。直至2022年2月24日,在长沙的一次例行检查中田永明才被抓捕归案。
判决生效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对此案进行再审,并于2026年1月21日正式开庭审理此案。

再审过程中,法医鉴定报告显示凶器系从刘铭富右锁骨下方刺入身体。田永明身高远高于受害者,且创口位置表明其主动实施捅刺行为力度较大。
田永明母亲的证词也支持了这一结论,她证实田永明当晚并未饮酒。此外,法医鉴定意见与赵某某和田永洪的陈述一致,否定了田永明所谓过失致死的说法。
最终再审判决认为,原判事实清楚,定性准确但量刑不当,因此应判处被告人死刑并剥夺其政治权利终身。此决定得到了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的支持以及被害人家属的认可。
被告人犯强奸案出狱后又报复杀人
田永明1976年8月出生,为云南省华宁县青龙镇人。1996年9月,田永明因强奸大嫂赵某某,恶行败露后持刀报复赵某某,被以犯强奸、故意杀人(未遂)罪、窝赃罪获刑九年,于2002年7月15日刑满释放。
然而,刑罚执行完毕后,田永明仍不思悔改,伺机再次报复赵某某。2002年11月13日20时许,田永明带着一把杀猪刀和一把匕首闯入赵某某家。
田永明后来供述称,因大嫂赵某某诬陷其强奸她,导致他被判刑,减刑释放后心里不服气,想找赵某某把事情说清楚。
赵某某被吓得只穿着内衣内裤就开门往外跑并喊救命,田永明一边追撵一边谩骂。赵某某跑到大门口遇到了红岩村副组长刘铭富,便向其求救。“刘铭富见田永明拿着刀追自己,就抱住田永明,田永明让刘铭富放开,刘铭富说不放,接着听到刘铭富说‘放了放了’。刘铭富才松开手,田永明就抓到我并按倒在地,用刀杀向我,我用双手挡了几下。”赵某某说。
对于作案细节,田永明辩称,自己拿杀猪刀指着刘铭富,说不关他的事,让其走开。突然,赵某某把刘铭富推向自己,刘铭富的胸口撞到他拿的刀上。
田永明供述,其母亲听见动静后跑出来抢了刀并骂自己,又拿着刀跑回家去叫人,三哥田永洪等人将他拉开,赵某某见状跑了。他对三哥和母亲说,刘铭富被赵某某整了杀着两刀,这回谁都救不了自己,他在逃跑途中将杀猪刀丢弃。
华宁县公安局于案发当日对刘铭富被杀案立案侦查,同年11月15日将田永明列为网上在逃人员。
赵某某说,后面听说刘铭富当时上前阻拦田永明行凶时,遭田永明持刀杀害。她否认推过刘铭富,且刘铭富上前阻拦田永明的过程,前后不足一分钟。
经查,赵某某的陈述和证人田永洪的证言证实原审被告人田永明持刀行凶时刘铭富系迎面抱住田永明,赵某某始终陈述其在慌乱间曾向刘铭富求救,未作过将刘铭富推向田永明的陈述,田永洪亦未证实赵某某将刘铭富推向田永明的情节。
2004年12月,死者刘铭富被云南省政府授予“云南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称号。
直至2022年2月24日,民警在长沙市长沙县远大二路与东四路交叉路口附近的长桥社区一出租房内,将田永明抓获归案。
判死缓后启动重审,终判死刑
田永明落网后,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15日以田永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随案移送的单刃匕首1把,予以没收销毁。田永明不服,提出上诉。

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受访者供图
据新华社此前报道,田永明上诉后,鉴于刑事诉讼法“上诉不加刑”原则,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10月26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因原判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量刑明显不当,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10月28日决定对该案启动再审。
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25年10月28日作出(2025)云刑监17号再审决定,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26年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根据被害人刘铭富尸检鉴定意见,凶器系从刘铭富右锁骨处向下刺入身体,不符合凶器正面平行刺入对方身体的部位及角度,身高1.63米的田永明手持近50厘米长的刀具,与身高仅1.52米的刘铭富所形成的身高差,完全可以形成对处在较低位置的刘铭富自锁骨处向下刺入的刺创;从捅刺的力度和深度看,两处锐器创深至胸腔,致右锁骨下动脉大部断裂,明显系主动捅刺且力度较大所致;从两个创口的位置看,均在右锁骨处且相距很近,符合在同一部位连续捅刺的情形;田永明所提刘铭富是赵某某推上来被其刺到,刘铭富的死是他和赵某某共同造成的辩解理由与赵某某陈述和田永洪证言以及尸检鉴定意见不符。
此外,田永明母亲王玉珍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田永明并没有喝酒,田永明所提其喝酒过量后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的辩解以及辩护人所提田永明对刘铭富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对赵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辩护意见,法院均不予采纳。

2025年11月19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受访者供图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被告人田永明置国家法律、社会伦理、家庭亲情于不顾,因强奸大嫂赵某某恶行败露后持刀报复赵某某,被判处刑罚后仍不思悔改,刑满释放后四个月即再次持刀报复赵某某,在追撵赵某某途中不顾见义勇为者刘铭富的劝阻,持刀连续捅刺刘铭富要害部位,后又追撵赵某某并持续捅刺赵某某头面部、腹部等处数刀,在其家人阻止下才停止加害,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田永明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犯罪情节特别恶劣,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罪行极其严重。田永明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田永明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及被害人家属委托的诉讼代理人认为原判定性准确,但量刑畸轻,应判处田永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但适用法律错误,量刑明显不当,应予纠正。
2月3日晚间,刘铭富之子刘亮刚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得知田永明被判处死刑的消息,自己当场泪流满面,二十余年的等待终于有了结果,这些年积攒的辛酸苦楚也在这一刻释怀。他说,接下来会继续等待,直至凶手被执行死刑,届时会带着判决书到父亲坟前焚烧,以此告慰其在天之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