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典型案例。

图为最高法网站截图
陈某刚、马某、卢某辉和马某义贩卖毒品案——“跑腿人员”为吸贩毒人员代开麻精药品,构成贩卖毒品罪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刚是一名男性,出生于1977年7月29日,职业是跑腿人员。
马某同样是一名男性,生于1994年5月28日,此前曾担任驿站投递员。他于2015年12月因强奸罪被判刑一年六个月,并在2016年12月出狱;又于2017年7月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在同年11月获释。
卢某辉是一名男性,出生于1985年2月10日,职业是跑腿人员。
马某义为男性,生于1995年5月29日,也是一名跑腿人员。
从2021年至2023年间,陈某刚在清楚阿普唑仑和佐匹克隆属于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的情况下,为了谋取利益使用自己或他人的身份证件到吉林省延吉市的两家医院挂号购买这些药物。为大量获取上述药品,他在跑腿人员微信群中发布信息招揽他人去医院开药并出售给他。马某、卢某辉和马某义看到消息后多次利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到这两家医院购买阿普唑仑和佐匹克隆,并将其卖给陈某刚等人。在此期间,陈某刚向多人贩卖了2336盒阿普唑仑(每盒含20片,每片为0.4毫克)以及1645盒佐匹克隆(每盒包含10片,每片7.5毫克),总销售额达174,388元,从中非法获利约47,000元。马某共贩卖了34盒阿普唑仑和51盒佐匹克隆,非法获利3,740元;卢某辉则贩卖了20盒阿普唑仑以及500盒佐匹克隆,非法获利14,426元;马某义则贩卖了86盒阿普唑仑及28盒佐匹克隆,非法获利4,380元。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陈某刚、马某、卢某辉和马某义明知是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却多次进行售卖,构成贩卖毒品罪且情节严重。在共同犯罪中,陈某刚为主要参与者,应按其组织指挥的所有行为进行处罚;而马某、卢某辉和马某义为从犯,依法减轻刑罚。根据各被告人的涉案毒品数量、所起作用大小及认罪态度等因素综合考量后,判决如下:判处陈某刚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人民币一万元的罚款;判处马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五千元的罚款;卢某辉则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一万五千元的罚款;马某义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
三、典型意义
当前,“跑腿人员”如外卖骑手等群体已超过一千万人。作为新兴就业形态的劳动者,他们长期在户外工作,在大街小巷中穿梭为人们带来便利和舒适。然而近年来,随着国家对麻精药品监管力度不断加大,涉毒分子为了逃避打击,持续从医疗机构或药店获取麻精药品,并以利益诱惑方式雇用“跑腿人员”为其代开代购麻精药品,导致此类群体误入毒品犯罪歧途的案件时有发生。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跑腿人员”为吸贩毒分子代开、代购国家管制的精神药物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被告人陈某刚等4名“跑腿人员”明知阿普唑仑和佐匹克隆属于国家管制的麻精药品,但为了谋取利益使用自己或他人的身份信息频繁在医疗机构挂号购买这些处方药并进行贩卖,将治病救人的药物变为毒品,并充当了毒品犯罪中的帮凶。最终因触犯法律而受到制裁。
实践中,个别“跑腿人员”存在侥幸心理,认为只是帮忙买药不会构成犯罪。然而实际上这种行为为滥用麻精药品的人提供了便利,社会危害性不容忽视。在此提醒广大公众特别是骑手、外卖员和快递员等群体要合法赚钱,切勿为了蝇头小利心存侥幸而为涉毒人员代开、代购或运送国家管制的麻精药品。面对此类请求务必果断拒绝,坚守法律底线。法院对这种行为依法定罪处罚体现了打击毒品犯罪的决心,同时让公众认识到任何未经许可的麻精药品交易都可能触及法律红线,切勿以身试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