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报道显示,在广西钦州发生了一起涉及70多岁周女士的房产纠纷事件。大约二十年前,她与其他五户共同购买土地并建房,为了满足租户的需求,她的家人率先在六户共用的屋后空地砌墙。此举引发了其他住户纷纷效仿圈地的行为,导致周女士家房屋被完全包围,无法从屋后通行。

周女士一家首先在六户共享的屋后空地上建造了一堵围墙。
自2023年起,她多次主动向城市管理及信访部门举报自己当年违法建设的行为,并希望拆除墙体以便安装电梯解决上下楼难题。

虽然她的建筑被认定为违建,但至今仍未得到处理。钦州市钦北区城管局表示,在该局成立以来尚未收到相关案件材料,建议通过信访渠道重新提交申请并依法立案调查。
广西钦州一户人家因加装电梯问题陷入困境:周女士的建筑已被认定为违法建筑,但至今未拆除。2023年她多次向城管部门举报自己当年的违建行为,并希望拆除墙体以便安装电梯解决上下楼困难的问题。
上海徐汇区天钥新村的一起加装电梯纠纷事件引发了邻里矛盾。阎先生及其父亲原本同意该楼栋加梯工程,但因未按时出资导致后续业主不愿分摊尾款,最终影响了电梯的正常使用。
阎先生的父亲在2021年代表父子二人签署两份协议书时曾口头表示暂时不使用电梯,并不需要缴纳相关费用。然而,在去年他出售其中一套房产给一对行动不便的老夫妇后,阎先生决定补缴所有费用以确保新业主能够正常使用电梯。
然而当阎先生试图联系加梯小组和居委会表达愿意全额支付时,却遭到了大多数邻居的明确拒绝,理由是他家未按时出资,导致工程尾款长期拖欠,影响了其他业主的利益。
三人加梯小组成员瞿先生表示,协议明确规定了前期费用与后期费用,并指出阎先生的父亲在签订合同后才提出暂不交费的要求,已经构成了违约行为。因此即使阎先生愿意补缴所有款项也无法改变这一事实。

涉事楼栋
在居委会协调下,2024年5月电梯终于得以运行,但同时也签署了一份决议书规定:只要有一户业主不同意,阎先生家便无法使用电梯。
面对僵局,属地居委一直在努力搭建沟通平台,并尝试通过召开专题会议来解决问题。同时考虑到新业主是高龄残疾老人的特殊情况,居委会方面也在积极协调中。
从法律层面来看,上海申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杨邹华认为依据《民法典》关于共有物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司法实践,阎先生家在补缴费用及适当补偿后使用电梯的可能性较大。他还建议可以考虑支付一笔额外的补偿款用于未来电梯维修保养以缓和邻里关系。
业主 阎先生:
阎先生的情况引发了许多业主的不满与争议,对此你们怎么看?如果你们是已经出资的邻居,会同意这位业主补缴费用并恢复电梯使用权吗?

阎先生接受采访
然而,当阎先生联系加梯小组和居委会表示希望补缴时,却遭遇了反对。
原来,加梯小组和多数出资业主指出,当初阎先生父亲在签约时,并未明确"暂不交费",而是签约后才说的,违约在先。加梯小组成员还拿出了一份《加装电梯协议书》,强调签约,即意味着承诺出资。而阎先生则表示,其父亲是签约时就表示,"暂时不交费"。
三人加梯小组成员 瞿先生:
协议上面有前期费用跟后期费用了,签了字以后应该按照这份协议书进行履约的,但我们电梯开始施工以后,他的父亲不肯付钱。

瞿先生接受采访
由于阎先生家两户的电梯出资未支付,其它业主也不愿意分摊,导致了工程尾款一直拖欠。
2023年7月加梯竣工,但因为这笔尾款拖欠,崭新的电梯迟迟不能运行。

阎先生家两户的电梯出资未支付
这一拖就是半年多,楼栋里的老人们望梯兴叹,生活极为不便,邻里间的埋怨与愤怒也因此与日俱增,心结也就这样结下了。
居民:此前我去开刀,又等了5个月,脚不能走路。影响我们多少人,我们怨气很大的。

居民怨气很大
直到2024年5月在居委协调下,17户出资业主又分摊了尾款,电梯才得以运行。不过当时,业主们还签署了一份决议书。
三人加梯小组成员 瞿先生:
我们整个17户人家签有一个决议书,上面写明了:阎先生家使用电梯,必须得到每一户人家同意,只要有一户人家不同意,那个电梯就不能使用。

加装的电梯
如今正是这份"一票否决"的决议,成为了阎先生补缴电梯出资的"拦路虎"。
不过,记者在采访中也听到了不同的声音,有业主从现实和邻里情谊的角度出发,认为接受补缴是更理性的选择。
居民:我同意的,他现在能付一套,我分摊的钱就收回来一套,他付两套,我就收回来两套(分摊费用)。

居民接受采访
面对僵局,属地居委表示:一直在努力搭建沟通平台,居委负责人坦言,由于积怨较深,协调异常艰难,但考虑到新业主是高龄残疾老人的特殊情况,居委方面一直还在协调。
天四居民区党总支书记 顾骞:
新业主老爷爷是有残疾证的,情况确实比较特殊,年纪大的上下楼,如果没有电梯的话确实是很不方便。我们到时候还是再一次搭建平台,召开专题协调会,还是希望能够帮他们把事情妥善解决。
新业主的情况特殊理应重新权衡,守望相助,那么,从法律的层面来看,如何来解决此事呢?对此,法律人士表示:
虽然加梯后的使用进退机制,目前法律上尚缺乏细致规定,但依据《民法典》关于共有物管理的相关规定,以及上海地区的相关司法实践,业主在补缴费用及适当补偿后使用电梯,其诉求通常是能够得到支持的。
此外律师也建议,阎先生家除了需要归还邻居们此前为其垫付的所有分摊费用外,还可考虑支付一笔额外的补偿款,用于未来电梯的维保,以此作为缓和邻里关系、寻求解决方案的积极姿态。
上海申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杨邹华:(阎先生)对于其他业主确实也造成了相当的困扰。拿出相关的态度,就是说除了补费"上车"以外,是不是能够额外做一些相关的补偿。现在这些补偿的标准确实是缺乏法律依据,只能辛苦相关工作人员再来积极地做相应的调解工作,我们也不希望最后走到诉讼。

律师建议
对于此事你们怎么看?如果你是已经出资的邻居,会同意这位业主“补费上车”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