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9年底,沐童的外婆不幸去世了。她向公司申请丧假却被HR告知,“爷爷奶奶属于直系亲属范畴,但外祖父母不属于”。于是,为了给外婆送终,沐童只好请事假,并只获得四天假期。
沐童出生于1996年,从小由外婆抚养长大。她对外婆的深厚情感难以割舍。
2025年的六月,在外婆去世六年之后,沐童的爷爷也离开了人世。这次请假时,HR再次通知她,“祖父不在请丧假的规定范围之内”。
自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2021年修订以来已过去五年时间,《民法典》第1045条明确规定将“祖父母、外祖父母”列为“近亲属”的一部分:“家庭成员包括配偶、血缘关系和姻亲。具体而言,如配偶、子女、兄弟姐妹以及直系长辈与晚辈均被视为‘近亲属’”。

近亲属关系图
然而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该法律自1995年生效至今,仍然规定丧假仅适用于父母、子女及配偶这三个范畴,未涵盖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对于劳动者而言,在规定的假期中,丧假承载着最沉重的情感压力。但是实践中,许多员工却发现自己在亲人逝世时无法享受到应有的休假日。
当家庭变故突如其来地降临,职场中的工作者们可能才会意识到,留给他们处理个人情感的时间是多么有限和严苛的限制之下度过这段时间。
夹缝中的丧假
2026年1月,在周日那天李然接到爷爷去世的消息。她请了三天假办完丧事返回工作岗位。
李然供职于一家私营企业,公司默认只给一天丧假。从她的工作地点回到老家需要六小时的高铁路程。请假申请被批准后,李然便即刻启程回家了。然而当她回岗时,HR却告知她必须提供与爷爷亲属关系证明文件。
这让李然感到十分无奈并且愤怒。“这还需要证明吗?”她反问,“我怎么可能拿这种事来开玩笑?”
李然是城市户口居民,要开具相关证明则需要返回老家的居委会。然而当时家里正忙于丧葬事宜,没有时间帮忙办理手续。最后李然只能提交了火化证明,上面有直系亲属签名。
HR起初并不认可这一文件,“认为信息不够完整”,无法确认她的祖父身份关系。“那我怎么证明我爸是我爸?”李然感到困惑不解。
在亲人去世的时候,人们往往需要匆忙处理各种事务而无暇顾及自身情感需求。职场制度缺乏灵活性与人性化安排,使得员工不得不在处理家庭问题前重新评估自己的工作状态和未来规划。

《我亲爱的朋友们》剧照
2025年五月的一个周五清晨,豆豆接到电话得知她的姥爷去世了。
豆豆需要立刻从大连返回老家参加葬礼。她向领导多请两天假以确保能够顺利回家处理丧事,并告知可能周一或周二才回来上班。然而当她解释谁去世时,领导惊讶地说:“你还有姥爷呢?”
幸运的是这次请假申请得到了批准,她在当天中午乘坐飞机返回老家。
在过去的七年里,豆豆所在单位有寒暑假的规定,但是其他法定假期如丧假、婚假等却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因此,在处理家庭事务时员工常常感到手足无措。

近年来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灵活规定来调整丧假范围。比如上海市就将“职工岳父母或公婆”纳入了可享受三天丧假的对象中。广东省和江苏省也有类似的规定,允许配偶的直系亲属死亡后给予一至三天休假时间。
尽管如此,外祖父母、祖父母仍然不在法定丧假对象范围内。这让沐童感到困惑不解,为什么自己的亲祖母去世不能合法休丧假?
沐童小时候由外婆抚养长大,对她而言外婆是最疼爱她的人之一。尽管外婆病重但仍坚持为外孙女拿衣服,这让她难以忘怀。
云云最后一次见到外公是在他去世一周前的那次家庭聚会中。然而当那天晚上母亲打来电话催促回家时,得知外公已过世的事实让云云悲痛欲绝。
在奔丧期间,云云被同事要求汇报工作进展,她无法回复而只能与关系较好的同事调班争取两天专心处理哀悼事宜的时间。最终家人们不得不缩短下葬时间以配合她的回岗日期。
由于公司人手短缺导致员工压力巨大,云云经历这次事件后萌生了离职念头。“我们不是机器零件”,她告诉家人,“我有情感需求”。然而面对传统的家庭观念和公司的严格规定,她感到无力改变现状只能寄希望于亲人晚些时候离世。
最亲近的人,不予奔丧
阿五最近从上一家公司辞职了。此前公司在丧假执行上的问题让她认为管理不够人性化。
请假过程中的种种困难与限制逐渐消磨掉员工原本浓重的哀伤情绪,却也揭示出现代企业制度难以衡量个人情感波动的事实。
这就给予了用人单位在发放丧假一事上的高度灵活性,也让许多打工人陷入情感上的被动。当法律无法为劳动者提供确定的丧假保证,关系亲疏、是否该奔丧、奔丧的天数,都将交由用人方决定。
律师温陈静指出,《民法典》和《劳动法》对丧假对象的规定基于核心家庭成员考虑,“也就是配偶、父母与子女这三个直接抚养义务最紧密的群体”。因此,设定范围有其合理性。
但自从2021年修订后,《民法典》虽扩展了近亲属定义范围,在《劳动法》的应用上至今未见相关规定。“这也考虑到企业经营管理的实际需求以及双方利益平衡”,温陈静补充道,“如果过度放宽限制确实会给企业管理增加负担”。

《路过未来》剧照
然而她也表示,随着社会变迁和家庭结构变化法律应与时俱进。“在少子化趋势明显且人均寿命延长的背景下,很多‘80后’、‘90后’都由祖父母抚养长大。因此他们在外祖父或外祖母去世时确实会受到很大心理冲击。”温陈静建议,“是否可以在具有直接抚养关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后给予员工一定丧假?”
除温陈静外,文中所有受访者均使用化名。
本文首发于《南风窗》杂志第8期。
然而,待阿五回来后,她却被人事部门告知,这次请假需要从“丧假”转为“事假”,理由是姥爷不属于“直系亲属”,不在丧假规定的对象范围。HR给阿五看了公司法务的聊天截图,后者说:“姥爷虽然属于直系亲属的,但丧假是不包含姥爷姥姥这块的。”
最终,姥爷的去世还是占用了阿五的“事假”,写在劳动合同里的丧假,并未真正被用上。且因为回家,阿五还被扣了全勤奖,工资少了1000多元。
近年来,不同地区根据现实情况,在丧假范围内各设有灵活规定。比如,上海市就曾颁布《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等亲属死亡后可给予请丧假问题的通知》,将“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纳入1~3天丧假范围。
《广东省职工假期待遇和死亡抚恤待遇规定》同样明确了“职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经用人单位批准,可给予3天丧假。”《江苏省劳动局、江苏省人事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可给予请丧假问题的通知》也对配偶的直系亲属作出了规定:岳父母、公婆死亡给予丧假1—3天。

《广东省职工假期待遇和死亡抚恤待遇规定》明确了丧假标准
但无论何种地方规定,外祖父母、祖父母依然不属于法定丧假的对象范围。配偶的父母,在法律上比自己的亲祖父母更“亲近”,这是让沐童难以理解的地方。沐童小时候是外婆带大的,在所有孙辈里,“外婆也是最疼我的”。外婆去世前几个月的时候,虽然已患疾病,但勉强还能走。沐童回家的时候,外婆坚持要去给她拿衣服来穿,吃力地走了三层楼梯,去衣柜里给外孙女找衣服。
这样一个无比至亲的人,离世后,为什么不能合法休丧假?沐童在情感上难以接受。
情与理之间
云云最后一次见到外公,是在后者离世的一周前。云云去他家吃饭,外公带云云看了自己养的两只乌龟,从原本只有硬币大小,长得比手掌还大了。
乌龟的长寿和稳定令人安心,亲人的离去却猝不及防。那晚,云云在家吃饭,母亲忽然打来电话,让云云赶快开车回家,说“外公家有事要交代”。抵达家里的时候,120已经宣布了外公的死亡。云云没能见到外公最后一面。
奔丧期间,云云被同事催促报业绩,云云没回,她和关系要好的同事调了班次,最终争取到2天可以专心吊丧的时间。也由于需要迁就她赶回去上班,家里不得不将下葬外公的时间也缩短到了2天。
云云所在的公司常年缺人手,每个人工作强度都拉满。她知道,去年有同事也请了丧假,但那之后却被告知同年不可以再请年假了。经历这件事后,她开始萌生离职的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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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我们不是公司的螺丝钉,我是有情感的生物。”云云向家人倾诉过请丧假过程带给自己的低落,但思想保守传统的家人都劝她服从公司安排,要“理解公司”。云云很难赞同,但也很无力,唯一能希望的,是亲人晚一点、慢一点离开,至少等到他们在职场上拥有足够的底气,来为自己的“悲伤”告假。
前不久,阿五从上一家公司离职了。丧假风波,以及一些其他制度,让她感到这家公司的管理“不太人性化”。
丧假执行情况的失范、请假过程的困难与卡壳,一点点磨蚀了打工人在这段时间原有的浓烈悲伤与低落,“亲人离世”短短几个字,背后是一个正常人所拥有的,无法用现代企业制度与职场架构计算的情绪波动。

《故乡,别来无恙》剧照
温陈静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丧假对象的规定,是基于“核心家庭成员”的考量,“也就是配偶、父母和子女,他们之间彼此的抚养义务是最紧密、直接的,因此,这个设定范围有其合理性”。
2021年《民法典》的修订,对近亲属的范围进行了一定扩展,“但在《劳动法》的应用上,目前依然没有对应的规章制度,而《民法典》也不对权益起直接规定”。因此才会出现,部分企业恪守规章,而不敢给予员工因祖父母/外祖父母去世而奔丧的假期。
“这也是基于平衡劳资关系双方权益的考量。”温陈静提醒,“核心家庭原则优先”,是为了方便企业管理的可操作性、立法关于家庭结构和双方经济成本的考量。“如果过度放开(丧假范围),确实也会给企业增加不必要的管理负担。”
不过,温陈静同样认为,随着时代发展和家庭结构变化,法律应当与时俱进。“在少子化趋势明显和人均寿命变长的环境下,今天很多‘80后’‘90后’都是外祖父母带大的,外祖父母去世,对他们而言确实是一个很大的心理创伤。”温陈静说,“无论是基于传统的孝道,还是出于对生命价值的鼓励,我们都可以建议,是否可以在具有直接抚养关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后,给予员工一定丧假?”
(除温陈静外,文中受访者皆用化名)
本文首发于《南风窗》杂志第8期
值班主编 | 吴擎
排版 | 阿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