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拆迁赔偿遭拒:男子凭已故副县长之子土地证起诉未果
在河南省禹州市的一起民事诉讼中,原告陈某某因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国有土地使用证》。被告方在庭审中指出,该证件上的“襄城县土地管理局”印章与其他同期档案馆出具的印章存在明显差异,怀疑其为伪造。涉案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持有人丁某某是原襄城县副县长丁某发的儿子。丁某发曾因非法占有土地被撤销党内外职务,并被要求退还所有非法所得。2007年,襄城县人民法院的一份民事裁定书表明,该土地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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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河南省禹州市的一起民事诉讼中,原告陈某某因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国有土地使用证》。被告方在庭审中指出,该证件上的“襄城县土地管理局”印章与其他同期档案馆出具的印章存在明显差异,怀疑其为伪造。涉案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持有人丁某某是原襄城县副县长丁某发的儿子。丁某发曾因非法占有土地被撤销党内外职务,并被要求退还所有非法所得。2007年,襄城县人民法院的一份民事裁定书表明,该土地已

近日,河南禹州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关于房屋拆迁补偿的民事纠纷案件。原告陈某某在庭审中出示了一本《国有土地使用证》,以支持自己的主张。该证编号为“襄国用(1993)字第031号”,加盖了“襄城县土地管理局”的印章,发放日期为1993年10月6日。土地使用者的名字是丁某某,他是原襄城县副县长丁长发的儿子,后者因违反党纪被撤职。涉案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内页信息襄城县人民法院在2007年的一份裁定书中提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