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射击教练田红及其子付义涵因涉嫌走私武器罪而引发广泛关注。据二审代理律师聂敏透露,4月17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已决定暂停审理此案,原因是检察机关需进一步调查取证。
律师表示,近期母子二人在看守所内分别与各自的辩护人进行了会面。延期审理时间定为一个月,即从2026年4月5日至5月5日。

图为运动枪支及配件
早前的报道显示,在田红和付义涵经营匹林公司期间,自德国、瑞士等地购入运动枪支零部件,并通过旅客藏匿或伪报品名的方式走私入境。据调查,该公司不具备相关进口资质且未遵守我国枪支管理规定。
经统计及鉴定发现,涉案的2446件枪支散件中包含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散件273件和以气体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散件。其中通过文某伪报入境的1542件均为气体动力散件。
田红与付义涵因走私武器罪在2025年11月被一审法院判处十年和六年有期徒刑,并各处罚金二十万元及十万元人民币。
上诉方已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要求撤销原判并重新审理或改判无罪。他们表示自己并无走私意图,行为动机是为了促进射击运动发展与解决训练器材短缺问题。
红星新闻记者 陈卿媛
事件回顾
2025年11月,田红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其子付义涵则被判六年,二人均因涉嫌走私武器罪而受到法律制裁。
近日,记者获悉田红已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重新审理或改判无罪。
一家专业射击企业及其负责人因涉嫌走私枪支零配件被诉上法庭。这家企业由国家级教练田红实际控制,并且她的儿子付义涵也是公司法定代表人。
“营口发布”曾公开报道,1987年6月2日,在全国六运会预赛中,田红以标准步枪卧射598环的成绩打破世界纪录。
田红的丈夫付钧退休前是国家级射击教练,培养出多位奥运冠军。家族三代皆投身于射击运动领域,儿子付义涵亦获得过亚洲气枪锦标赛冠军。
本案一审判决书指出,检察院指控匹林公司、田红及其子付义涵犯有走私武器罪,并向北京四中院提起公诉。被告方承认犯罪事实并请求法院从轻处理。

判决书中详细列出了多名证人的陈述和意见,其中包括匹林公司员工及射击学校采购人员的口供,表明涉案枪支配件主要为气瓶、瞄准具等零部件。
运动枪械配件有着严格的申报与审批流程。华兴荣耀(北京)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责全国射击队器材维护,并每年制定“枪弹及零配件采购目录”。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各省市运动队的采购请求需逐级上报至公安部和国家体育总局审批后才能执行。
一旦通过审核流程,华兴公司会向国外供应商订货并办理清关手续。货物抵达库房后由各省射击队伍凭调拨单提货,并按程序办理运输证。
匹林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由于配件采购渠道不畅和时间紧迫等原因,存在非法进口枪支零配件的情况。
据知情人士章某介绍,田红夫妇在业内有丰富资源与人脉。起初他们通过私人关系帮助教练解决器材问题,并最终开始出售这些配件以覆盖成本费用。
曹某作为一家射击运动学校采购负责人证实,在实际操作中发现华兴公司提供的零配件种类较少且交货周期较长,而田红公司的服务更为便捷快速。
付钧在接受采访时承认匹林公司确实存在走私行为。他解释说由于训练过程中器材损坏频繁以及更新换代速度快,射击队伍经常面临配件短缺的困境。为此公司以成本价加少量服务费向各地市队伍销售这些零配件,并通过公开招标的形式完成后续手续。
田红供述称,在帮助教练采购气枪配件时发现国外费用无法报销必须走账才能解决报销问题,因此收取了极低的报酬。她强调所售配件均为订单式采购且库存极少。
办公室日常管理由付义涵负责,进口气瓶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通过香港入境不向海关申报;另一种则是正规流程申报进口。公司与广州楚运报关公司合作办理清关事宜,并要求以“空气压缩用气瓶”的名义进行申报。
一审法院认定田红和付义涵在经营匹林公司的过程中存在走私武器行为,共计走私入境枪支散件2446套。其中通过文某伪报入境的有1542套均为气体动力散件。
法院认为涉案枪支散件虽数量较大但仅限于合法体育竞技使用且管理规范并未威胁公共安全,因此社会危害性较小;同时鉴于被告方均认罪态度良好可酌情减轻处罚。
一审法院于2025年11月判决匹林公司罚金三百万人民币;田红和付义涵分别判处十年及六年有期徒刑并各处罚金二十万与十万人民币;文某则被判三年缓刑五年,并罚款三万元。所有涉案财物依法处理。

图为运动枪支配件
据了解,上诉方已向二审法院提出申诉要求撤销原判并重新审理或改判无罪。理由是缺乏走私武器的主观意图且行为动机旨在促进射击运动的发展与解决训练器材短缺问题并无牟利目的等。
律师认为部分配件应被视为射箭项目的通用体育用品而非枪支散件;并且在数量统计和认定方面存在证据不足的问题。此外,有一些气瓶是因质量问题被召回后由田红协助更换的,并非走私行为。律师建议对涉案案件采用“数量+情节”标准进行评估并考虑其特殊性。
付钧向红星新闻记者表示,匹林公司确有走私行为。他还提到,射击项目枪支零配件种类多,故障配件的种类及数量难确定,加之受年度预算和采购周期限制,各射击队伍常面临配件故障却无法及时补充的问题。为保障训练正常开展或解决竞赛急需,他们看在眼里、急在心里。因工作积累了行业资源与经验,公司以成本价加低服务费的价格,通过公开招投标向各地市队伍销售配件。他还称,匹林公司销售服装等有稳定收入,此次案件审理得知配件总账获利为四万多元。
进口报关避开“枪”字
田红到案后供述,2016年左右,不少射击教练得知她售卖射击器材,便托她帮忙采购气枪配件。因国外采购费用无法在国内报销,必须通过她的公司走账才能完成报销流程,她从中收取的报酬扣除关税等费用后所剩无几。她销售的气枪配件均为订单式采购,仅偶尔在年底多备一些库存。
匹林公司的日常管理由付义涵负责,其进口气枪配件有两种方式:一是将货物运至香港,再由公司人员携带入境且不向海关申报;二是按正规流程向海关申报进口。付义涵负责对接广州楚运公司办理清关事宜,对接人为“文先生”。
田红告诉付义涵,报关时货物品名不得出现“枪”字,因为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很严格,担心申报为气枪使用的气瓶会被禁止进口,遂要求其以 “空气压缩用气瓶”的名义申报。事实上,匹林公司并无进口气枪配件的相关资质。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2015年至2023年,被告人田红、付义涵在经营被告单位匹林公司过程中,在明知我国枪支管理规定,该公司不具备运动枪支零部件进口、销售资质的情况下,自德国、瑞士等地采购多个品牌的运动枪支零部件,通过旅客藏匿方式从香港经深圳走私入境,或者委托文某以楚运国际公司、楚运报关公司的名义,伪报品名和用途走私入境。经统计及鉴定,共走私入境枪支散件2446件(其中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散件273件,其余均为以气体为发射动力的枪支散件),其中通过文某伪报入境枪支散件1542件(均系以气体为发射动力的枪支散件)。上述运动枪支散件走私入境后销售给国内射击运动队、体育运动学校及部分中标体育器材企业。
法院认为,匹林公司、田红、付义涵、文某的行为均构成走私武器罪。法院指出,成套枪支散件以相应数量的枪支计,非成套枪支散件以每30件为一套枪支散件计。折合下来,匹林公司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散件72套,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散件9套;田红、付义涵参与以上全部犯罪;文某参与走私的折合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散件51套。
法院认为涉案枪支散件虽数量较大,但仅在合法体育竞技范围内流转,相关单位管理规范,未威胁公共安全,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匹林公司、田红、付义涵、文某均自愿认罪认罚。付义涵、文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且均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对二人分别予以减轻处罚。
2025年11月28日,法院判决匹林公司犯走私武器罪,判处罚金300万元;田红、付义涵犯走私武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0年、6年,并分别处罚金20万元、10万元;文某犯走私武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3万元;在案冻结、扣押的款物依法予以处理。
红星新闻记者从田红代理律师聂敏处了解到,一审宣判后,匹林公司、田红、付义涵已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或改判上诉人无罪,理由系“上诉人无走私武器的主观故意,行为动机系帮助射击运动发展,解决体育训练用品供应不足的问题,无牟利目的”等。
聂敏提到,从配件性质上看,瞄准镜、准星等系射击与射箭通用体育用品,射箭项目中的配件不受任何管控,同样性质的配件鉴定为枪支散件并不合理;数量统计与走私数量认定亦存在证据不足问题。有一部分,是其他渠道自行从国外购买带回,无法进行报销,匹林公司帮忙开了发票。另外有一部分涉案气瓶,是其他渠道购买后,产生了质量问题,被国外厂家召回,田红协助进行了召回配件的更换。律师认为,涉压缩气体动力枪支案件应采“数量+情节”标准,应考量到没有走私武器主观故意等特殊情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