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关于工伤认定中“48小时”这一时间限制的规定引起了广泛争议。例如韦亮在工作时突发疾病,尽管医生已经确诊其病情不可逆转且抢救无望,但由于家属希望延长治疗时间,导致抢救超过48小时后才宣布死亡。根据现行法规,这将被视为非工伤事件。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已注意到“48小时内”的限制性规定在实践中引发的矛盾和问题,并正在考虑修订《工伤保险条例》以更好地平衡各方利益。专家们认为,“视同工伤”条款虽然扩大了劳动者权益保护范围,但也存在局限性和不合理之处。
在广西某住建局员工梁某某突发疾病被送医后失去自主呼吸的情况下,家属坚持使用ECMO维持其生命体征长达9天,并最终放弃治疗。法院支持了这种情况下应当视为视同工伤的主张,指出该条款应该从保护弱势群体的角度进行解释和认定。
专家们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中“48小时”的规定虽然有其历史背景和合理性,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已显得不够灵活。目前关于是否需要修改这一时间限制的讨论正在展开,同时强调了保护弱势群体的重要性以及对因果关系的关注。
随着社会进步与工作压力增大,“过劳死”现象日益引起关注。专家们建议在认定工伤时应更加注重突发疾病的原因与工作的关联度,并非仅仅依靠“48小时”的时间限制来判断是否属于视同工伤的范畴,而是应该综合考虑多个因素。
这一规定最初旨在简化程序、方便操作并确保公平性,但在当前形势下显得不够灵活和包容。为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与促进社会公正,相关部门正积极探索改进措施以适应新时代的需求。
经过对现有法规的深入研究以及结合实际案例,专家们提出了多项建议:首先,在立法层面应明确规定哪些疾病可以被认定为职业病;其次,对于那些由于过度劳累导致严重健康问题的情况应当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之内。此外还需建立一套完善的评估体系和标准以指导实践操作。
针对当前“48小时”条款所引发的争议,专家们一致认为有必要对其进行重新审视并加以改进。他们建议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角度出发,综合考虑突发疾病的原因与工作的关联度,并非单纯依赖时间限制来判断是否属于视同工伤的情形。
近年来,“过劳死”等职业健康问题逐渐引起社会关注,专家们提出在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时应更加注重工作因素对职工健康的潜在影响。此外还建议建立相关机制,以便及时发现和处理此类事件,并为受害者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与经济补偿。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表示,在未来修订《工伤保险条例》的过程中将充分考虑各方意见,力求实现用人单位利益与劳动者权益之间的平衡。这表明主管部门已经意识到现行规定可能存在的问题,并正在采取积极措施加以改善。
随着社会进步和工作压力的增大,“过劳死”现象日益引起关注。专家们建议,在认定工伤时应更加注重突发疾病的原因与工作的关联度,而非单纯依赖“48小时”的时间限制来判断是否属于视同工伤的情形。这表明现行规定需要进一步完善以适应新时代的需求。
《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情形被认定为视同工伤,这一条款虽然旨在保护劳动者权益但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专家们建议应当更加注重职工因过度劳累引发的健康问题,并将其纳入法律保障范围。
专家们认为,在考虑是否扩大“过劳死”等与工作相关疾病纳入工伤保险覆盖时需要谨慎权衡,既要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也要避免对用人单位造成过大负担。这表明在修订《条例》过程中需平衡各方利益诉求并兼顾实际操作可行性。
近年来,“视同工伤”的规定引起了广泛关注和讨论。专家们提出,在未来修订相关法规时应更加注重职工因过度劳累引发的健康问题,并将其纳入法律保障范围,同时还需要建立完善的职业病认定体系及伤害评估理论来指导实践操作。
专家建议在《条例》修订中应当考虑工作因素与突发疾病之间的因果关系。如果患者发病原因直接或间接与工作环境有关,则即使抢救时间超过48小时也应视为工伤,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鉴于“视同工伤”条款可能存在的局限性,专家们提出在修订《条例》时需进一步明确哪些疾病可以被认定为职业病,并建立相应的评估体系和标准来指导实际操作。这表明主管部门正在积极寻求改进措施以更好地保护劳动者权益。
最近,关于“视同工伤”条款的讨论持续进行。专家们认为,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这一规定已显得不够灵活和包容,有必要对其加以完善。同时他们还建议建立职业病认定体系及伤害评估理论来指导实践操作,并在修订《条例》时充分考虑各方利益诉求。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表示,在未来修订《工伤保险条例》的过程中将充分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力求实现用人单位利益与劳动者权益之间的平衡。这表明主管部门正在积极寻求改进措施以更好地保护劳动者权益并促进社会公正。

鉴于当前规定可能存在的问题和局限性,专家们建议在未来的立法中建立更加完善的职业病认定体系以及伤害评估理论,并且需要综合考虑工作因素与突发疾病之间的因果关系。这表明相关部门正致力于构建更为合理的工伤保险制度以更好地保护劳动者权益。
近年来,“视同工伤”条款的局限性和不合理之处引发了广泛讨论。专家们建议在修订《条例》时应更加注重职工因过度劳累引发的健康问题,并将其纳入法律保障范围,同时还需要建立完善的职业病认定体系及伤害评估理论来指导实践操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表示,在未来修订《工伤保险条例》的过程中将充分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力求实现用人单位利益与劳动者权益之间的平衡。这表明主管部门正在积极寻求改进措施以更好地保护劳动者权益并促进社会公正。
鉴于当前规定可能存在的问题和局限性,专家们建议在未来的立法中建立更加完善的职业病认定体系以及伤害评估理论,并且需要综合考虑工作因素与突发疾病之间的因果关系。这表明相关部门正致力于构建更为合理的工伤保险制度以更好地保护劳动者权益。
为了应对当前规定的局限性和不合理之处,专家们提出了多项建议,包括在修订《条例》时注重职工因过度劳累引发的健康问题以及建立完善的职业病认定体系及伤害评估理论。这表明相关部门正致力于构建更为合理的工伤保险制度以更好地保护劳动者权益。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表示,在未来修订《条例》的过程中将充分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力求实现用人单位利益与劳动者权益之间的平衡。这表明主管部门正在积极寻求改进措施以促进社会公正并保护劳动者权益。
鉴于当前规定可能存在的问题和局限性,专家们建议在未来的立法中建立更加完善的职业病认定体系以及伤害评估理论,并且需要综合考虑工作因素与突发疾病之间的因果关系。这表明相关部门正致力于构建更为合理的工伤保险制度以更好地保护劳动者权益。
为了应对当前规定可能存在的问题和局限性,专家们提出了多项建议,包括在修订《条例》时注重职工因过度劳累引发的健康问题以及建立完善的职业病认定体系及伤害评估理论。这表明相关部门正致力于构建更为合理的工伤保险制度以更好地保护劳动者权益。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表示,在未来修订《条例》的过程中将充分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力求实现用人单位利益与劳动者权益之间的平衡。这表明主管部门正在积极寻求改进措施以促进社会公正并保护劳动者权益。
“可能法官考虑到死亡标准和死亡时间的认定,还有视同工伤制度的新问题,以及一些伦理道德的问题,需要进一步沟通,所以延期了。”法院工作人员在通话中向蒋顺解释。
近些年,随着现代生命支持技术(呼吸机、ECMO等)的发展,抢救时间得以被人为拉长,“48小时条款”引发的争议越来越多。古玉箫表示,相关的判例也越来越多。
新京报记者以“工伤保险条例”“超过48小时”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共检索到1985份裁判文书,其中有500余件为近5年的案例。
“认定成功的仍然是极少数。”在古玉箫的经验中,“每个案件的情况都不一样,关键是有没有相关诊断可以证明患者在48小时内已经死亡。”
对此,北京中医药大学卫生健康法学教授邓勇表示,我国法律并没有对死亡的判定标准进行明确,但在司法与工伤认定实践中,主要以心肺死亡(心跳呼吸停止)为依据。
“但心肺功能可以靠现代生命支持技术长期维持。”某三甲医院急诊科医生周璐告诉新京报记者,如果患者已经发生脑死亡,哪怕维持了心肺功能,死亡也已是不可逆的事实。

运行中的呼吸机泵。 图/IC photo
入选最高检“检护民生”行政检察典型案例的一起案件中,争议焦点就在于患者在入院48小时内是否已出现脑死亡——退伍军人杨某在执行一次救灾任务的过程中急性脑出血,抢救数日后被宣告死亡。他的妻子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但人社局以“从抢救到宣告死亡超过48小时”为由,不予认定工伤。检察机关聘请多家医院及医学院的5名临床专家进行会诊,专家一致认为,根据病历记录,杨某在入院48小时内已符合脑死亡临床判定标准。此后,法院再审改判,支持工伤认定,他的妻子最终获得了99万余元工伤赔偿金。
不过,一个普遍的问题是,在我国,脑死亡目前尚未获得立法确认。“虽然脑死亡判定在医学上有规范,但因无法律地位、技术门槛高、医院不愿主动出具证明、家属与伦理顾虑,实际操作难度较大。”邓勇说。
北京大学医学人文学院医学伦理与法律系教授王岳补充指出,目前我国的死亡标准实行双轨制。一条轨是混合标准,即除了判定心肺死亡,也要进行一系列神经系统反射检查,例如瞳孔对光反射、疼痛反射、呼唤反射检查等,这一标准适用于绝大多数临床病人;另一条轨是脑死亡标准,只有在具备器官移植资质的三甲医院,针对捐献者时使用。
王岳介绍,虽然目前在部分发达国家,脑死亡已是死亡判定标准,但是这一判定必须由神经内科和神经外科的专科医生操作,为病人做多次检查,程序复杂,临床技术要求也非常高,所以很难在中国基层医院推广。此外,这一判定也面临着来自人道思想、传统观念、骗保风险等方面的阻力。
在蒋本武一案中,医院也没有为他做脑死亡判定。
这是否就意味着,工伤认定将难以突破48小时的抢救时间限制?
急诊科医生周璐告诉记者,在少数判例中,一份“无继续抢救意义”的医学说明是能成功进行认定的关键。
2024年6月21日22时许,浙江绍兴一家酒店的前台工作人员林生在值班时突发疾病晕倒。院前急救病历显示,当日22时35分,林生的心率、呼吸等生命体征均为0。院前急救告知书显示,“急救车到达现场(时)患者已死亡。”
林生父母早年离异,他由母亲抚养长大。母亲难以接受这一事实,坚持要求医院抢救,医院用ECMO为林生进行体外循环支持治疗,恢复了部分生命体征。但医生评估后认为,林生脑电波已消失,继续治疗无意义。
家属最终决定将林生接回家中。2024年6月24日,林生离世。
同样的,绍兴市越城区人社局也以林生抢救时间超过48小时为由,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随后,林生母亲委托浙江泽大(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徐丽霞,向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徐丽霞认为,林生在48小时内得到的诊断已符合传统死亡标准,后续使用ECMO进行的抢救属于无效抢救,死亡结果已不可逆,不应以最终抢救时间超过48小时为由拒绝认定工伤。
据徐丽霞透露,法院支持了这一说法,随后向越城区人社局发送了一份风险告知书,告知对方可能败诉。经过一番协调,原告方撤诉,越城区人社局于2025年4月11日重新出具了《认定工伤决定书》。
这份决定书显示:法院认为林生在2024年6月21日已符合传统死亡的标准。为实质性化解行政纠纷,越城区人社局决定撤销不予认定决定书,作出认定决定。

医生正在抢救病人。 图/IC photo
各地法院也陆续有类似的实践。
2021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行政检察监督典型案例。在一起工伤认定案件中,最高检主张“应从有利于保护职工等弱势群体的立场进行解释和认定”。
这起案件的审理过程同样一波三折。2016年9月,广西某住建局员工梁某某在工作会议结束后返程途中突发疾病晕倒,送医后被诊断为脑干出血、呼吸停止,无好转可能,家属在抢救9天后同意放弃治疗。拔掉呼吸机5分钟后,梁某某被宣告死亡。家属申请工伤认定被拒,此后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一审认为,梁某某的情况属于视同工伤的情形,但二审再次改判。家属申请再审被驳回后,检察机关介入。检察机关认为,梁某某发病后已丧失自主呼吸,依靠医疗设备维持生命体征,在法律对死亡标准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出于保护职工的立场,应当认定为视同工伤。
另一起典型案例中,法院也试图寻求情与法之间的平衡。员工李某某在工作途中突发疾病被送医,入院检查记载:无自主呼吸、心跳。但家属依然选择积极治疗,通过呼吸机维持李某某生命体征,抢救几日后,李某某死亡。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在李某某危重之际,家属坚持抢救、不离不弃,属人之常情,李某某是在无存活可能的情况下,通过医疗手段维持生命体征,应认定为视同工伤。
专家:争议焦点不应是“抢救时间”
尽管这一条款如今引发了不少争议,新京报记者多方采访得知,条款的出台有其历史背景和合理性。
中央财经大学副教授、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理事李海明长期关注劳动和社会保障法领域,他告诉新京报记者,我国最早的工伤保险实践是基于一种“身份社会”——当年,一位劳动者可以一辈子只在一个单位工作,如果职工在单位死亡,尤其是对单位贡献比较大的职工,即便单位没有责任,单位也会出一笔抚慰金或人道主义赔偿金。
1996年,我国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这是我国工伤保险制度从企业保障向社会保障转型的关键一步。《试行办法》列出了十种“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包括“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形。
2003年,国务院颁布了《工伤保险条例》,进一步改革了工伤保险制度,开启了我国工伤认定的实践,对劳动者权益保护起到了极大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图/IC photo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列出了七种“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第十五条又规定了三种“视同工伤”的情形,其中第一项就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李海明指出,工伤即“因工而造成的伤亡”,指的是因为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情形,强调工作侵害与伤亡的因果性;“视同工伤”将本不属于工伤的情形认定为工伤,强调的不是因果关系,而是相关性。
曾参与我国劳动法论证起草工作的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学会副会长董保华对此表示,“视同工伤”条款的出台,扩大了保障范围,弥补了那些难以直接被认定为工伤的情况。
卫生健康法学教授邓勇也表示,“48小时条款”用明确的时间限制简化了认定规则,避免因果举证困难,既可以倾斜保护劳动者,也能防止工伤基金被滥用。
至于为何是“48小时”,李海明曾发文表示,暂未见到相关的具体说明。
“这并非医学黄金抢救时间,与现代重症医学救治规律并不匹配,而是立法层面设定的政策界限。”邓勇表达了他的观点。
不过,在多位专家看来,这一条款也有其局限性——它限定了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和抢救时间,反而忽视了最重要的条件——突发疾病的原因。
“此前的《试行办法》将突发疾病死亡的原因限定为‘由于工作紧张’所致,可以对各种各样的‘过劳死’案件提供一定的法律保护,但《工伤保险条例》将其废除,把和工作无关的突发疾病死亡、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都列进来,使真正需要保护的‘过劳死’案件没有办法得到保护。”董保华表示。
董保华认为,死亡标准、抢救时间都不该是争论的核心和重点,真正需要考量的是一个前提:职工突发的疾病是否与工作相关?
李海明有类似的观点。他建议,法院在实践中应该考虑到突发疾病的原因与工作的关联度,如果职工有连续加班的记录,或者疾病本身牵涉工作因素的话,应该做扩张解释,即便抢救时间超过48小时,也应认定为工伤;如果职工是因为与工作无关的疾病死亡,则应做限缩解释,除非医生能出具相关诊断,证明患者在48小时之内死亡已不可逆,只是家属在情感上不能放弃。“这种情况下,即便抢救超过了48小时,也应认定为工伤。”李海明说。
此外,李海明还建议,应建构一套完善的职业病体系和伤害认定理论,让与工作有关的过劳病、过劳病亡、过劳自杀等得到制度上的认可。
董保华也认为,更理想的方向是将过劳病亡等纳入法律条款中。但他也坦言,“过劳死”的认定较为复杂。在世界范围内,只有日本等少数国家将“过劳死”纳入了工伤保险保障范围,而且其认定有一系列严格的法律调查程序和标准。

在工位休息的女性。 图/IC photo
目前,对于工伤认定48小时之限存在的矛盾和不足,以及在实践中引发的分歧和问题,主管部门已经有所关注。
2019年6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8647号建议的答复中称,在对此类情形工伤认定的把握上,既要考虑工伤保险的制度属性和我国现阶段国情特点,还应兼顾与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基金之间的利益平衡,不能无限度扩大。
2020年11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4242号建议的答复中再次提到,关于“48小时条款”,各方观点不尽相同。“下一步,在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时,我们将统筹各方意见……更好地实现用人单位利益与职工利益双维护的目标。”
(为保护受访者隐私,文中韦亮、蒋顺、周璐、林生为化名)
新京报记者 秦冰 实习生 邓子铭 王熙媛
校对 赵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