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兴平发生了一起女教师骑电动车“撞树枝”不幸身亡的交通事故。为什么面部未受伤?头盔又去了哪里?
交警部门认定该事故中,女教师白某因超速行驶及未靠右行驶为主要责任方,并且法院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了确认。
经过二审审理后,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0月15日作出终审判决,判定兴平市丰仪镇人民政府需赔偿762261.97元,即总损失的70%。同时查明,交警大队认定白某车速超过限速要求,但确认其确实在非机动车道右侧行驶。

女教师在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不幸身亡
事件回顾——
事故发生时女教师面部未受任何伤害,令人疑惑不解
在2024年11月12日的事故中,一名56岁的女教师白某骑着电动车前往学校值夜班的路上不幸去世。事发地点是一条乡道,断裂的树枝成为了焦点。
死者丈夫赵先生质疑交警出具的责任认定书,他认为妻子的速度仅为22.5公里每小时,并未超过非机动车道限速15公里的规定。同时指出事故现场位于道路右侧,白某受伤部位为右枕顶部,表明她并未正面撞上树枝。


图为事发现场
兴平市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采纳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相关内容,判定原告负主要责任,应承担70%的赔偿费用共计326683.7元。
该案件于10月15日在咸阳市中级法院进行了二审开庭审理。
华商报大风新闻报道了此事
疑点明晰——
交警认定白某超速不当,这一结论不能作为民事责任划分的依据
赵先生向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透露,“我们赢得了二审判决,主次责已经反转。”
咸阳市中级法院在二审中查明了事故路段实际情况:该道路未区分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且路宽约3.3米。白某的车速为22.5公里每小时,并未超过规定限制。
法院进一步确认,肇事树枝位于道路西侧,而死者与树枝相撞的事实证明事故发生时她确实在右侧车道内行驶。
咸阳中院强调,《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民事责任划分的依据
法院改判——
经过二审判决,镇政府需承担主要赔偿责任70%,共计76万余元
法院认为,在此事故中,事发道路不利于非机动车通行且存在大量垂吊树枝的风险。丰仪镇人民政府未能及时清理和修剪这些树枝,因此应当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另一方面,白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控制好车速并采取有效避让措施,也应对事故的发生承担责任。
经计算,赵先生等家属的经济损失总计为1088945.67元。丰仪镇人民政府需赔付其中的70%,即762261.97元
最终判决结果明确,丰仪镇政府应向原告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共计762261.97元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佘欣 编辑 刘梦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