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一名教师因驾驶车辆导致两名女童死亡的三车相撞事故被判刑并失去公职,六年后提出再审请求

作者:责任编辑:李曦_NN2587国内新闻1 阅读

极目新闻记者 谢茂

1月22日,四川宜宾前小学教师卜鸿飞因六年前的交通事故再次向筠连县人民法院提交了“提请院长纠错并启动再审申请书”。据知情人透露,截至2月9日,卜鸿飞尚未收到法院回复。

卜鸿飞驾车出地库时发生事故导致两人死亡

现年53岁的卜鸿飞曾是四川宜宾市筠连县某小学英语教师。他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刑,并被开除公职。这起事件发生在2019年,自那以后,他曾多次申诉但均未获成功。


交警部门于2019年12月14日发布了情况通报

根据筠连县法院(2020)川1527刑初127号刑事判决书显示,2019年12月14日,卜鸿飞驾驶小型客车从地下停车场驶出时与谢某的二轮摩托车相撞。摩托车上载有两名未成年姐妹(年龄分别为5岁和7岁),随后被邱某所驾另一辆小客车碾压致死。交警部门认定,卜鸿飞负主要责任,而谢某和邱某共同承担次要责任。鉴于自首、认罪认罚及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等情节,法院判处卜鸿飞有期徒刑两年,缓刑四年。

卜鸿飞被判有罪后仍继续任教直至2021年4月才被开除公职

认罪保工作未果终遭解雇

2021年报道显示,卜鸿飞表示事故发生当天是周六,他驾车前往学校为学生义务补习英语。他认为自己的车辆并未与谢某的摩托车发生碰撞,而是通过认罪和赔偿来试图保住工作,但最终仍被开除公职。

被开除后继续申诉

卜鸿飞委托鉴定机构对事故证据进行技术审查,根据该机构的意见书所述,摩托车在卜鸿飞车辆上路之前就已经倒地,并未与小客车发生接触碰撞。然而,筠连县法院认为这份意见不属于法定证据种类,无法推翻原判。


多次申诉无果后再次申请再审

尽管遭遇多次驳回,卜鸿飞仍坚持自己的诉求,于2026年1月22日提交了“提请院长纠错并启动再审申请书”,但至今未收到回复。

女教师上班途中“撞树枝”身亡

2024年11月12日,56岁的女教师白某骑电动车去学校值夜班途中遭遇车祸不幸身亡。乡道上悬吊的断裂树枝成为事故焦点。

女教师未靠右行驶被认定为主责

交警部门出具认定书,称因白某超速不当、不靠右侧行驶而承担主责,镇政府“未修剪树木妨碍通行”负次要责任。兴平市人民法院采纳了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延伸阅读

面部无伤引发质疑

死者丈夫赵先生表示不解:妻子面部为何没有受伤?同时质疑头盔的下落,并认为该案中存在诸多疑点。

法院终审判决镇政府承担主要责任

经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事故路段为乡道,未划分车道。白某车速并未超过限值。法院认定,兴平交警部门对白某的超速判定不当,且《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民事定责依据。



镇政府赔偿70%损失

事件回顾——

二审判决中,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镇政府未尽到道路管理责任,应承担主要责任。赵先生等家属的经济损失共计1088945.67元,其中兴平市丰仪镇人民政府需赔付70%,即762261.97元。

此终审判决于2024年12月3日生效。

“交警出具认定书,认定我妻子‘超速行驶’与断枝碰撞、不靠右行驶担主责,镇政府‘未对树木修剪妨碍安全影响通行’担次责。乡道为混合车道不分非机动车道,她的时速也只有22.5公里,交警认为超过了非机动车道要求的限速15公里。而且,断枝就在道路右侧,既然人与树枝发生碰撞,倒地也在右侧路边,责任认定书怎么能说我们没有靠右行驶?”死者丈夫赵先生质疑说,更叫人难以理解的是,妻子受伤的部位是右枕顶部,人迎面撞上为何正面没伤?电动车之后紧跟的白色SUV交警为何不调查?“我们认为这里边疑点很多。”





图为事发现场

2月27日,赵先生等人(原告)诉兴平市丰仪镇人民政府(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立案后,兴平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判决认定,该案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采纳。原告负事故主责,各项损失共计1088945.67元,被告负次责承担30%的赔偿责任,判决镇政府向赵先生等赔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326683.7元。

10月15日,案件在咸阳市中级法院二审开庭。

11月17日,华商报大风新闻报道此事。

疑点明晰——

交警认定超速不当,认定书不能作为民事定责依据

12月4日,赵先生联系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称,“法院二审判决我们赢了,主责与次责改过来了。”

12月3日,咸阳市中级法院发出判决书。该院二审查明,涉事故路段确实为乡道,未划分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道路半幅宽度3.3米左右。白某车速22.5km/h,未超过《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最高时速标准25km/h。因此,兴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白某超速不当。

此外,咸阳中院认为,兴平交警认定白某“未靠车行道右侧行驶”,而垂吊的树枝位于道路西侧,既然白某与该树枝碰撞,显然,事发时白某行驶在道路右侧。

咸阳中院明确,《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确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法院改判——

主次责反转,镇政府负主责70%,赔偿76万余元

咸阳中院认为,该案中,事发道路本就不利于非机动车通行,路旁树木的枝条垂吊在路面之上,更加增大了发生事故的概率。兴平市丰仪镇人民政府作为事发道路的管理人和养护人,未尽到及时清理、修剪树枝的义务,具有过错,与白某因撞到该树枝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应当承担主要责任70%。

同时,白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控制好车速,采取有效避让措施,对事故发生亦具有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30%。

赵先生等家属的损失数额为1088945.67元,兴平市丰仪镇人民政府应赔偿70%即762261.97元。

咸阳中院变更赔偿金额,终审判决,丰仪镇政府向赵先生等赔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762261.9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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