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很多人来说,拥有房产是他们追求的目标。
上海的张女士
近日,有人却因多了一套房子而感到困扰。
怎么回事?

张女士就因为自己名下突然多了这套房产而忧心忡忡。
今年三月,在上海的张女士看中并计划购买一套房产。然而在核实资料的过程中,她发现自己名下竟无故出现了一套房产,导致无法满足购房资格要求。




张女士无意间发现自己的名下多出一套房产
她表示,这套位于东安路的房屋早在二十年前就已经被拆迁了。但她不清楚为何这栋房子依然登记在她的名下。她前往徐汇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后得知,当年负责拆迁的公司可能没有完成该房产权的注销手续。

张女士去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寻求帮助
若要办理房产注销手续,张女士需要动迁协议原件,并且所有共有人必须到场配合。然而由于时间久远,相关文件早已遗失。
二十年前的动迁协议已经找不到了,经查询得知负责该房屋拆迁工作的公司已不存在了。

张女士通过拨打热线电话找到了接手那份合同的新公司,并获得了动迁协议复印件。
拿到动迁资料后,张女士又遇到了新的难题。根据要求,所有共有人必须到场办理手续,而这套房产登记的四个人中有两人已经去世。



由于她的丈夫已经不在人世,无法亲自到场
张女士无奈地解释道:“我丈夫过世了,现在还被要求提供遗产继承公证,这让我感到非常困惑。”她认为这套房子早已不存在,需要的这些手续完全没有必要。


办理房产注销时,张女士还需要完成遗产继承公证
为了处理这个已经不存在的房子的问题,张女士花费了很多时间和精力,但仍然没有解决问题。她觉得明明是拆迁公司的失误,为何自己还要为此奔波劳累。

上海市的不动产登记簿文件显示了相关情况
据了解,在上海还有其他居民遇到过类似的情况。同一栋楼内的其他居民也未办理房产注销手续。目前,徐汇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已开通绿色通道来协助这些居民解决问题。

![]()
徐汇区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正在积极帮助受影响的人们
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常敬泉建议说,张女士名下的这套房子早已不存在,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即便房屋仍然在她名下,实际上她没有任何权利。因此希望相关部门能建立快速通道来减轻当事人的负担。



著名的法律专家就此事发表了看法
网友评论
有些人可能会问:是不是可以起诉拆迁公司并让法院判决呢?
网友竹影映階表示,她的情况与张女士类似,动迁公司没有完成房屋注销手续。
另一位网友Shirley则认为这种情况非常离谱。
还有网友西米担心自己名下会不会也多了一套房。
日月网友质疑:既然人已经去世了,为何还需要做遗产继承公证?
有用户建议直接将房子还给张女士,并让她出售以解决问题。
上海36岁女子嫁23岁小伙 拿千万元房产99%份额"闪离"
最近,在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一名女性李琳(化名)起诉她的前夫刘亮(化名),要求分割房产并获得绝大部分份额。
刘亮在法庭上显得十分无奈,不知道如何为自己辩护。
这是一桩离婚后的财产纠纷案。李琳第一次提出离婚时,两人还只是分居三个月,并且不符合法定离婚条件,法院驳回了她的请求。一年后,李琳再次提起诉讼并坚决要求离婚,刘亮意识到无法挽回这段婚姻,最终同意调解并结束关系。
结婚后不久,李琳就第三次起诉前夫。
最近,《法治周末》报道了一起涉及夫妻财产分割的案件。

通过拨打热线电话,张女士得到了动迁协议复印件
拿到动迁资料后,她却遇到了新的障碍。
张女士对此感到困惑和无奈。
这种情况让一些网友觉得不可思议。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最终裁定:涉案房产归刘亮所有,并需向李琳支付一定金额的补偿金。
对此判决,李琳表示不服并提起上诉。
2025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正式实施。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判定房屋归属及其补偿标准。
这一规定为类似案件提供了明确法律依据。
2025年3月31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王飞法官强调,婚姻的基础应该是感情而非金钱交易。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法院会综合考虑各方对家庭的贡献、共同生活的时间等因素来做出公平合理的裁决。这是民法典所倡导的价值观,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一部分。
一场刺破“登记表象”的探源
“这个案子太反常了。”徐莉回忆,第三次诉讼时,李琳的态度异常强硬,完全不像普通婚姻案件中尚有情感牵绊的当事人。更让人生疑的是,她第一次起诉离婚时不提财产,第二次起诉仍不提,离婚后才单独起诉,似乎是在刻意规避财产问题,先快速解除婚姻关系,再回过头来追索财产。
“一般来讲,夫妻离婚时基于曾经的感情基础,财产分割多有协商空间,但李琳全程只谈财产、不谈感情。”徐莉说。
摆在法官面前的现实难题是:房产证上确实写着李琳占99%份额。她能拿走这套价值近千万元的房产吗?
此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恰好对类似情形作出了规定。尽管该解释尚未生效,但作为对民法典的进一步阐释和细化,所体现的价值指引和导向,为合议庭的审理思路提供了重要方向。合议庭认为,本案完全可以在民法典现有规定的框架内寻求答案。
审判长王飞提出了关键思路,他指出,要刺破物权登记的表象,回归法律本质。
民法典第20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夫妻财产关系应当优先适用婚姻家庭编相关规定,正属于“除外”情形。民法典第220条进一步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这表明房产登记本身不是确定房屋产权的唯一或不可改变的依据,它只是一种权利证明或表征。例如,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产,即便只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王飞进一步指出,民法典第1065条明确夫妻财产“约定应当采用书面方式”,其立法本意是夫妻财产归属安排,需是双方充分协商、慎重考虑后的真实合意,而非一时冲动或未经深思的行为。本案中,刘亮将房屋产权的99%份额转给李琳,既没有正式的书面约定,也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就房产比例进行过充分协商。因此,不能将房产登记的比例当然认定为是双方协商之后的合意。
针对李琳提出的“99%产权份额已经完成赠与”这一抗辩理由,王飞指出,夫妻间的赠与不同于普通商事交易,往往是基于对婚姻关系长久存续的期待,属于附有目的的特殊赠与,不能抛开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而直接适用一般赠与合同规则。

李琳“闪离”后起诉分割房产 资料图
一项回归婚姻本质的裁决
既然不动产登记比例不能直接作为分割依据,那么李琳究竟应获得多少?合议庭从多个核心维度进行了综合考量。
从房屋来源来看,该房产是刘亮父母老宅拆迁所得,刘亮当年仅11岁,对该房屋无任何贡献,李琳更是毫无贡献,若让其拿走99%,意味着刘亮的父母作为这套房产的原产权人、价值最大的贡献者,很可能丧失栖身之所。这对年迈的老人来说,是极不公平的。
从婚姻关系存续时间来看,双方婚姻关系虽持续约三年半,但实际共同生活仅六个月左右,闪婚闪离,无婚礼,无共同子女,短短数月共同生活就要拿走近千万元房产,利益失衡明显。
从公平合理性来看,李琳年长刘亮13岁,从事房地产领域工作,社会经验丰富。在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时,她明知房屋来源,却未与刘亮的父母做任何沟通,也未提醒刘亮慎重考虑。而刘亮的赠与虽有冲动成分,但也是出于对李琳及其女儿的善意。因善意行为导致离婚时遭受巨大损失显然不公平,亦不合理。
从双方过错来看,并无证据证明是一方过错导致离婚,也不存在需要特别考虑照顾子女和女方的情形,李琳亦未就此提出主张。
同时,合议庭也考虑到,刘亮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其行为承担相应责任,赔偿李琳的信赖利益损失,李琳为办理房产变更缴纳11.9万余元税费,且双方共同生活六个月,这些在裁决时均应予以考虑。
综上,长宁法院一审判决:案涉房产归刘亮所有,刘亮需向李琳支付房屋折价款50万元,李琳需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判决作出后,李琳不服,提起上诉。
2025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正式施行。其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中,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该规定为类案裁判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2025年3月31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我国婚姻法历经修改,一直强调感情才是婚姻的基础,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同时,法律公平保护夫妻双方的利益,在婚姻解体时亦会综合考虑双方对家庭的贡献。”王飞说,婚内赠与的本质是心意,不能演变成情感交易,更不能成为婚姻的对价,这正是民法典倡导的价值导向,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应有之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