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的法官徐莉,在第三次与李琳(化名)会面时,发现对方出示了一本房产证,显示她拥有房产的99%份额。此次诉讼中,李琳坚持要求分割房产,且不愿放弃任何部分。
刘亮(化名),比李琳年轻13岁,在被告席上显得不知所措,无法有效反驳。
这是一起离婚后的财产纠纷案。李琳首次提出离婚时,双方仅分居三个月,因刘亮不同意离婚,且不符合法定离婚条件,法院未批准离婚。一年后,李琳再次起诉,态度坚决,刘亮意识到婚姻已无法挽回,同意调解离婚,最终解除婚姻关系。两次离婚诉讼中,李琳均未提及财产分割事宜。
离婚手续刚完成,李琳便第三次将刘亮告上法庭。
近期,记者深入采访了长宁法院的审判长王飞及主审法官徐莉,还原了这起奇特的财产纠纷案的全部细节。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的相关资料
一场突如其来的闪婚
故事始于一次偶然的相遇。2018年3月,李琳,一位36岁的离异女性,带着一个女儿,在搭乘“顺风车”时遇到了23岁的刘亮。刘亮刚退伍不久,在证券公司工作,尚未结婚。
相识一个月后,两人确立恋爱关系,并于2019年1月登记结婚。从初次相识到领证,仅用了10个月的时间,期间双方父母未曾见过面,也没有举办婚礼。婚后,两人各自住在父母家中,没有共同生活。
刘亮的父母是普通职工,家庭主要财产是多年前拆迁所得的两套房屋,一套较小的对外出租,另一套价值近千万,登记在刘亮及其父母三人名下。
婚后,李琳提出希望将户口迁入刘亮家,并在房产中占有一定份额,以便孩子能就读更好的学校。刘亮对这段感情非常认真,也十分疼爱李琳的女儿,便劝说父母将房产过户给自己。起初父母不同意,刘亮以将来可能需要缴纳遗产税为理由,最终说服了父母。
2019年7月13日,刘亮父母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事务中心签署赠与合同,将名下产权份额赠与刘亮。四天后,刘亮在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下,与李琳再次来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将99%的产权份额转给了李琳,自己只保留1%。
在庭审中,刘亮承认,当时在不动产登记中心被问及产权比例时,他没有多加思考,为了“表忠心”,一时冲动做出了决定。
这段始于偶遇的婚姻并未持续太久。2019年年底,双方在外租房正式共同生活,仅六个月后便分居。离婚后不到半年,李琳手持99%份额的房产证,第三次将刘亮诉至法院,要求按登记比例分割房产。

刘亮将房产99%份额转给李琳的资料图
一场探寻真相的法律审理
“这起案件非常异常。”徐莉回忆道,第三次诉讼时,李琳的态度异常坚决,完全不像普通离婚案件中的当事人。她第一次起诉离婚时没有提到财产问题,第二次起诉时依旧如此,离婚后才单独起诉,似乎是在刻意规避财产问题,先快速解除婚姻关系,再回头追索财产。
“通常情况下,夫妻在离婚时会基于曾经的感情基础进行协商,但在本案中,李琳全程只谈财产,不谈感情。”徐莉说。
法官面临的挑战在于,尽管房产证上确实显示李琳拥有99%份额,但她真的有权获得这套价值近千万元的房产吗?
此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恰好对类似情形作出了规定。虽然该解释尚未生效,但其对民法典的进一步阐释和细化,为合议庭提供了重要的审理思路。
审判长王飞提出了关键思路,指出要穿透物权登记的表象,回归法律本质。
民法典第20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夫妻财产关系应当优先适用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属于“除外”情形。民法典第220条进一步规定,如果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可以申请更正登记,表明房产登记并不是确定房屋产权的唯一或不可改变的依据,它只是一种权利证明或表征。例如,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产,即便只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王飞进一步指出,民法典第1065条明确夫妻财产约定应当采用书面方式,其立法本意是夫妻财产归属安排需是双方充分协商、慎重考虑后的真实合意,而非一时冲动或未经深思的行为。本案中,刘亮将房屋产权的99%份额转给李琳,既没有正式的书面约定,也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就房产比例进行过充分协商。因此,不能直接将房产登记的比例视为双方协商之后的合意。
针对李琳提出的“99%产权份额已经完成赠与”的抗辩理由,王飞指出,夫妻间的赠与不同于普通商事交易,往往是基于对婚姻关系长久存续的期待,属于附有目的的特殊赠与,不能直接适用一般赠与合同规则。

李琳“闪离”后起诉分割房产的资料图
一项回归婚姻本质的判决
既然不动产登记比例不能直接作为分割依据,那么李琳究竟应获得多少?合议庭从多个核心维度进行了综合考量。
从房屋来源来看,该房产是刘亮父母老宅拆迁所得,刘亮当年仅11岁,对该房屋无任何贡献,李琳更是毫无贡献,若让其拿走99%,意味着刘亮的父母可能失去栖身之所。这对年迈的老人来说,是极不公平的。
从婚姻关系存续时间来看,双方婚姻关系虽持续约三年半,但实际共同生活仅六个月左右,闪婚闪离,无婚礼,无共同子女,利益失衡明显。
从公平合理性来看,李琳年长刘亮13岁,从事房地产领域工作,社会经验丰富。在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时,她明知房屋来源,却未与刘亮的父母做任何沟通,也未提醒刘亮慎重考虑。而刘亮的赠与虽有冲动成分,但也是出于对李琳及其女儿的善意。因善意行为导致离婚时遭受巨大损失显然不公平,亦不合理。
从双方过错来看,并无证据证明是一方过错导致离婚,也不存在需要特别考虑照顾子女和女方的情形,李琳亦未就此提出主张。
同时,合议庭也考虑到,刘亮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其行为承担相应责任,赔偿李琳的信赖利益损失,李琳为办理产权变更支付了相关费用,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决刘亮向李琳支付房屋折价款。
综上,长宁法院一审判决:案涉房产归刘亮所有,刘亮需向李琳支付房屋折价款50万元,李琳需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判决作出后,李琳不服,提起上诉。
2025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正式施行。其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中,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该规定为同类案件的裁判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2025年3月31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我国婚姻法历经修改,一直强调感情才是婚姻的基础,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同时,法律公平保护夫妻双方的利益,在婚姻解体时亦会综合考虑双方对家庭的贡献。”王飞说,婚内赠与的本质是心意,不能演变成情感交易,更不能成为婚姻的对价,这正是民法典倡导的价值导向,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应有之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