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位网友在网上发帖称,在乘坐高铁时遇到行李箱从行李架上掉落,砸伤了自己。这名大学生表示与行李箱的主人协商赔偿医药费未果,并且还投诉到铁路部门和警方。
九派新闻于4月20日联系到了受伤者章女士。她描述称,事发当天陪同行李箱所有人的杜先生一同前往医院做了CT检查,“结果显示没有骨裂,医生说是皮外伤”。
章女士要求杜先生赔偿600元交通费和医药费以弥补自己的损失,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据杜先生所述,他主动为章女士支付了检查费用,并承担了往返医院的出租车费用。
针对此类事件,湖北赋兮律师事务所王峰律师提醒乘客,在遇到类似情况时应当立即拍照或录像记录现场细节,包括行李架号码、掉落物品的信息以及车厢号和车次信息等。同时要求列车工作人员提供事故说明,并保留与责任方的沟通记录。
章女士表示希望铁路方面能够退还她的票款并且让杜先生道歉。
4月19日中午,章女士和同伴乘坐D3069从南京南站出发前往汉口站。在列车上有一名男子将一个26寸的行李箱放在她头顶上方的行李架上,发车后箱子掉下来砸到了她的头。
事发后,列车工作人员前来询问章女士的情况,并通过广播寻找医护人员。随后有两位医务人员为她做了简单的检查并测量了血压,“当时只是撞肿了,其他情况不明显”,列车员将他们带到餐车进行登记。
在餐车中,列车员要求双方签署了一份协调书,内容大致是行李箱主人需要赔偿全部医药费。“签完字后,工作人员去找箱子的主人协商。过了一段时间到达合肥南站时,工作人员带着我们一起下车寻找医疗帮助。”
章女士回忆道,在医院挂号并按照医生指示拍了CT,等待了一个多小时之后结果显示没有骨裂,“医生说是皮外伤”。最终他们离开医院未取任何药物。
根据章女士提供的检查单显示,她在4月19日下午前往中国科学技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进行了头部CT平扫检查,并且诊断意见是“无明显异常”。

章女士称,在就医过程中,挂号费由杜先生支付了;而CT费用则转给了一位同行人。
医疗检查结束后,杜先生提出赔偿章女士100元作为解决此事。但章女士认为这不足以弥补她的损失,“我认为应该赔偿我600元交通费和医药费。”然而对方不同意协商此数额,并表示铁路部门对此事有责任。
之后她向警方报案,但由于这属于民事纠纷,警方建议走法律程序进行解决。4月20日上午章女士拨打投诉热线后不久,列车长联系了她,“说可以为我退票,补偿四百元,事情就算结束了”。
章女士告诉九派新闻,已经收到了铁路部门退还的票款和重新上车所需的费用。
对于杜先生的态度,章女士表示不满:“除了检查费外,连一句道歉都没有。我觉得他的做法非常不合理。”
关于行李箱掉落的原因,她认为车厢内应该有监控录像可以证明事实经过,但与列车长沟通时被告知监控资料需由铁路公安调取。
4月21日,九派新闻联系到了杜先生。他认为自己并没有过错,“箱子从我放上去到掉下来中间隔了至少十几分钟,这么多人来来回回碰碰撞撞的,谁也不知道到底是怎么回事”。
杜先生表示他在列车员介入前主动带章女士去医院检查,并支付了所有紧急医疗费用。“我可以问问她,是谁付的钱?谁带着去看病?”他说自己已经承担了他该负的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600元的问题,杜先生认为:“我愿意给她一些精神损失费或其他补偿,但她要这么多实在是不合理。”并且他还提供了在车上时列车长告诉章女士剩余票段的钱可以退给她的信息。
他补充说,自己不想参与争论,并保留未来申诉的权利。如果将来发生任何经济损失或法律问题,他会依法追索。
在双方签署的协调书上写着“乘客摆放不当”,但这并非杜先生所认为的原因。“列车员当时说有旁证可以证明是我没放好箱子掉了下来,可到现在我也没看到证据。”
关于章女士方提供的上海铁路局南京客运段出具的一份手写“客运记录”显示的内容,该记录表明D3069次列车的杜某某因摆放行李未稳妥导致其砸伤了章女士,并且需要承担责任。
对于责任划分问题,王峰律师分析称,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杜先生作为所有人应当对行李掉落造成的伤害承担侵权责任。同时,由于列车工作人员未尽到安全检查、提示等义务,铁路公司也应对此事负责。
王峰还指出,双方签署的协调书虽然合法有效,但由于缺少书面凭证可能会在后续维权中遇到困难。“章女士可以要求铁路方提供副本,如果不能提供则需承担履职不当的责任。”
在法律上,章女士要求杜先生赔偿600元交通费和医药费是合理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了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时应赔偿的费用类型。
乘客在列车上因行李掉落受伤这类事件发生后应当立即固定现场证据,并且可以记录目击证人的信息,这些都有助于后续维权工作。

最近还有一起类似案件发生在河北省定州东站。王先生将双肩包放在行李架上,启动后掉下来砸伤了李女士。事后双方协商未果,李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
承办案件的周村法庭法官助理表示,在此类事件中铁路公司作为承运人负有安全运输旅客到约定地点的责任;若乘客受伤由其他原因引起,则应由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对于旅客而言,及时保存证据并寻求法律途径解决是必要的。
【3】律师:事发后建议立即固定现场证据
事发于D3069列车,双方所签的协调书原文是什么,目前尚且无从知晓。章女士称,当时列车工作人员着急拿协调书跟对方协商,她没有时间拍照,再加上事发突然,脑袋比较懵,没反应过来。
关于谁来承担责任,双方各执一词。4月22日下午,九派新闻拨通D3069列车长的电话,试图求证一系列细节。听完记者来意后,对方称,“你稍等一下,我这边还在开会”,随即挂断。
针对此事所涉及法律问题,九派新闻采访了湖北赋兮律师事务所王峰律师。
关于责任划分,王峰分析称,杜先生作为所有人对行李负有保管、妥善放置的义务,其行李掉落致使章女士受伤,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此外,列车工作人员未尽安全检查、安全提示、行李架管理义务,亦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同时由于列车工作人员属于履职行为,其责任应当由铁路公司承担。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
列车工作人员要求双方签署的“协调书”,在法律上是否有效?当事人没有拍照也没有拿到原件,缺少书面凭证会对后续维权产生什么影响?
王峰指出,协调书系双方自愿签订,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当事人双方均有约束力,合法有效。因无书面凭证,后续维权过程中可能难以作为直接证据。因该协调书系在列车工作人员要求下签订,章女士可以向铁路方要求提供副本,如铁路方不能提供,应当承担履职不当责任。
他补充说,因章女士受伤较为轻微,可先向12306投诉进行维权,若行不通,则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可将杜先生与铁路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主张杜先生承担侵权责任,铁路公司承担合同违约责任。
章女士要求杜先生赔偿600元交通费(因行程中断、滞留合肥)和医药费,在法律上是否合理?王峰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图为民法典资料图 图/网络
对于乘客在列车上因他人行李掉落受伤这类事件,王峰律师提醒,事发后应当立即固定现场证据,可以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详细记录行李架号、掉落的行李、车厢号、车次号,尤其行李大小尺寸、放置的位置和方式。要求列车工作人员出具事故情况说明,保留与责任方沟通的记录。同时可以寻找现场目击证人,记录他们的姓名、联系方式,并请他们提供书面或口头证言,描述事发经过,以便后续维权。
九派新闻注意到,此前曾发生过类似事件。据法治日报,2024年12月1日,从河北省定州东站上车的王先生,将随身携带的双肩包放置在行李架上。列车启动后,双肩包因没有放稳而掉落,砸伤了下方座位上的李女士。事发后,列车工作人员迅速赶到现场进行救助,在列车到站后,李女士自行前往医院进行治疗。事后,李女士向王先生要求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因双方就赔偿数额协商未果,李女士将王先生诉至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
承办案件的定州市人民法院周村法庭法官助理周旭表示,旅客购票乘车后,便与铁路公司形成了铁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铁路公司作为承运人负有将旅客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的义务,如果旅客在运输过程中受伤,承运方应对旅客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旅客受伤是由其他旅客原因所导致的,由其他旅客承担侵权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