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重庆市万州区的一位吴女士向记者反映称,她家的房子被法院一审判决需独自承担约80万元的赔偿责任,而该房产原售价仅为40万元。
卖房——
一名女子用40万元购得一套位于重庆市万州区高笋塘附近的154平方米学区房,随后经过装修以69.8万元卖出。
吴女士是重庆万州人。她表示,这套房屋始建于1998年,登记在其丈夫和儿子名下,总面积约为154平方米,位于重庆市万州区白岩一支路附近,周围有该区最好的中小学及幼儿园。
她在接受采访时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当时这套房子还是清水房的状态,并且被租给他人用于开设美容院和宾馆。2024年5月,因搬家需要出售这套房产。
2024年9月10日,吴女士通过中介将房屋以4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朱女士,后者在两个月后重新装修,并以69.8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向某。
在同年11月25日,吴女士的丈夫和儿子作为甲方与乙方即向某委托的代理人朱女士签订了《房地产买卖经纪成交合同》,承诺该房产权属清晰、手续合法。合同中还明确表示,乙方了解并接受房屋所有情况。
向某付给朱女士首付款19.8万元,并通过银行贷款50万元支付给了吴女士一家。随后他们将这笔钱转交给朱女士,实际上卖房所得只有最初的40万元购房款。
房屋过户手续在同年12月完成,正式登记到向某名下。
然而,在大约7个月之后的一张传票突然打破了平静的局面。
起诉——
向某声称吴女士及其家人隐瞒了房屋内存在排污管道泄漏且伴有异味的情况,并要求退还全部购房款并赔偿损失。
2025年7月,向某将包括吴女士的丈夫和儿子以及朱女士在内的几位当事人告上法庭。她在诉状中详细描述了自己的遭遇:经过公司介绍买下这套房屋,支付首付款及中介费,并以该房作抵押贷款50万元。
向某表示,在入住后不久发现楼栋中的粪便排污主管道位于客厅上方,且存在泄漏问题影响居住。她认为卖家隐瞒了足以影响交易的重要信息,因此请求法院撤销合同,并要求返还全部购房款及赔偿损失共计近80万元。
针对向某的指控,吴女士方面辩称管道设计属于开发商原始规划,他们没有故意隐瞒任何情况。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卖家已如实告知现状且无欺诈行为。此外,他们还表示朱女士才是实际受益者,应承担相应责任。

吴女士一方指出案涉房屋问题系开发商的设计方案所致,并强调自己并无故意隐瞒事实的意图。同时,由于房屋属于二手房交易范畴,给排水管道质保期仅两年,因此卖家不应对后续的质量问题负责。
法院查明的事实显示,卖方与买方在中介公司居间服务下签订了合同,最终成交价为40万元,并且朱女士作为代理人已经完成了过户手续。此外还提到2024年9月的公证委托书内容以及物业费纠纷的相关记录。
法院认定,朱女士作为卖方代理人在明知排污管道存在问题的情况下,通过装修掩盖了这些问题,构成了欺诈行为。因此,法院判决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吴女士一方返还购房款及赔偿各项费用共计约80万元。
辩护——
吴女士对这一结果表示不满,认为这相当于将自家价值40万元的房产白白送给别人。她指出一审过程中提出的多项疑问至今未得到解答,因此决定上诉至重庆市第二中级法院,请求改判或发回重审。
上诉时,吴女士方强调,《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调解协议中的自认事实不能作为其他案件的依据,故物业费纠纷调解书不应影响本案判决。此外,他们认为一审认定“历史漏水”构成欺诈缺乏法律依据,并且向某自身在购房过程中也未尽到审慎义务。

图为排污管
吴女士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原告的一审全部诉求;或者依法追加朱女士为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作为被告的朱女士辩称,合同第一项约定,原告向女士在购买房屋过程中经过深思熟虑,至今买卖已完成且房屋已完成过户,现在不知道她为何反悔,其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粪便排污管道泄漏并伴有异味
朱女士还辩称,原告所述的管道系历史形成,购买时就是如此,自己装修也未动过,房屋原权利人未告知渗水情况,“经现场查看,原告诉称的管道泄漏并伴有异味不属实,该案不构成重大误解、欺诈等撤销的法定情形,也不构成根本违约,请求驳回其诉讼请求。”
判决——
业主隐瞒案涉房屋真实状况具有欺诈故意,判担约80万元责任
万州区法院审理查明了相关事实,同时还称,当初作为卖方的吴女士家与作为买方的朱女士,经某中介公司居间服务签订合同,“该物业属二手房交易,最终成交价40万元,卖方按买方现场勘查时的实际状况交付买方使用,朱女士购买案涉房屋后对室内进行装修。”
该法院还查明,2024年9月14日,卖方吴女士家与朱女士在重庆市渝博公证处办理了公证委托书,内容为卖方因事务繁忙,不便亲自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该房屋买卖过户登记相关手续,特委托朱女士代为办理以下事宜:与第二买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及网签合同,办理房屋权属买卖过户登记相关手续、缴纳、减免相关税费等事宜,并签署相关文件合同等。
万州区法院称,庭审中经现场勘查,案涉房屋基装全新,且全屋客厅均为全新吊顶,吊顶打开后,在距离入户门处的客餐厅天花板上方,有整栋房屋的排污管道,排污管道在那里拐弯,排污管道比较陈旧,污渍也很多,排污管道处的天花板已变为黑色,并且管道周围有塑料薄膜围着。
该案最重要的庭审焦点是,案涉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构成欺诈?
万州区法院还查明,2024年物管曾起诉租吴女士家该房屋开宾馆的老板拖欠物管费,对方在庭审中陈述,“因排污主管道漏水,给我的宾馆造成了损失,所以才没有交物业费。”后来,此事经调解成功。
然而,吴女士出具的一份万州区红光派出所的报警回执单显示,2024年4月4日下午3时左右,她报警称与宾馆老板因房屋出租问题发生纠纷,后来民警作调解处理。
这次庭审时,万州区法院认为,根据现场勘验情况,以及当初物业与宾馆老板的那份民事调解书等,能够证实案涉房屋餐客厅天花板上方的排污管道渗漏的事实。朱女士作为卖方的委托代理人,在明知整栋房屋的排污管道处于餐客厅天花板上方且渗漏情况下,通过翻新装修并用塑料薄膜将管道覆盖,隐瞒了案涉房屋的真实状况,具有欺诈的故意且实施了欺诈行为。签订合同时朱女士未向原告向女士如实告知,致使原告在不知情情况下签订了案涉房屋的成交合同,该行为构成欺诈。
万州区法院还认为,原告向某主张朱女士应承担共同支付义务,因朱女士的所有行为均系受卖方委托,朱女士非合同相对方,故原告的该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2026年1月4日,万州区法院一审宣判称,撤销原告向某与业主吴女士家以及中介公司签订的那份合同,判决卖方吴女士家返还向某购房款69.8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同时支付过户税费以及中介费和律师费。

一审判决书截图
“万州区法院一审要求我们独自返还那69.8万元购房款,加上利息和其他费用,总共大约80万元。”吴女士哽咽着质疑道,“这岂不是判我们将我家那套40万元的房屋拱手送出么?”
她说,一审宣判后,他们要求万州区法院给予书面答疑,“我们列出了14条,但至今他们都没有书面答复。”
4月6日下午,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据此联系上了一审刘姓法官,她未作正面回应。
上诉——
未告知“历史漏水”构成欺诈于法无据,民事调解书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吴女士说,他们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遂上诉至重庆市第二中级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严重损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他们上诉时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他们因未告知“历史漏水”而构成欺诈,于法无据。
吴女士说,对于一处已修复、不影响使用的历史痕迹,特别是公共区域漏水造成的痕迹,他们无法律上的主动告知义务,更无隐瞒的故意。一审并未查明是曾经漏水,还是现在漏水,是漏粪,还是漏水,是长期漏水,还是短时漏水,是公共区域漏水,还是本身质量问题漏水,塑料薄膜是工程防渗措施,还是掩盖漏水痕迹的手段。比如“塑料薄膜”问题,从外形看,接了一根管道,明明就是防渗措施,并不是遮盖什么,而一审法院以此认定有“掩盖漏水痕迹”的故意,并由此将漏水夸大为欺诈。
吴女士还称,客餐厅屋顶的排污管道是整栋大楼的主管道,该管道是开发商于1998年修建房屋时的原始设计建造,他们没有进行过改变,不能用现有《住宅设计规范》来约束旧房屋。
吴女士上诉时还称,向某购买的是朱女士改造后的“住宅”,其购房决定主要基于看房时的现状,与历史漏水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他们家未获利的事实彻底否定了“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欺诈要件,向某在看房及交易过程中未尽到合理的审慎注意义务,应自行承担相应后果,涉案房屋是二手房,合同约定“以现状交房”,在房屋买卖交易中,买方向某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亦负有审慎审查义务,向某在多次看房、验收过程中,未对房屋质量提出任何异议,若她认为漏水问题至关重要,完全有能力通过仔细验看或聘请专业机构检测发现相关痕迹,“她自身疏于审查,无权将全部责任归咎于我们家。”
另外,吴女士上诉时还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据此,一审判决书中载明宾馆老板的话,不能作为案件认定事实依据,那系他为了达成调解的自认,不得影响其他案件的认定,未经人民法院核实,不得作为其他案件的认定事实。
吴女士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将该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向某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如不能撤销《房屋买卖合同》,请求依法追加朱女士为第三人,改判由她承担全部责任,或由她向我们返还收取的那笔69.8万元购房款,以及承担各项损失的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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