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刘彦君
近日,在四川邻水县发生了一起案件:一名67岁的男子倪某因在禁渔区使用违禁钓具获利50元而被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引起了广泛关注和讨论。
一些网友提出疑问:为何仅仅因为赚取微薄利润就要承担刑事责任?对此,该案审理法官助理刘珧杏解释道,“入罪的关键在于非法捕捞水域以及使用的工具是否属于禁用范畴。”

图为相关视频报道截图
法官判决
在全年禁渔区域内使用违禁钓具会受到刑事处罚,不论实际捕获物的数量和价值。
根据邻水县人民法院的调查,在2025年10月18日当天,倪某在让水湖河段利用真饵复钩钓鱼,并被渔业管理人员当场抓获。在此之前,他还曾在同年9月份出售非法捕捉到的4千克鲢鱼等鱼类获利。
经鉴定,倪某共捕获了重达11.23公斤的鱼:其中包括一条1.485公斤的鲢鱼和六条总重量为9.745公斤的鳙鱼。法院一审认定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并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
刘珧杏助理指出,让水湖属于天然水域,在该区域内全年禁止任何形式的捕鱼活动,倪某使用的是真饵复钩钓具,这种工具被明确列入了禁用名录中。
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的相关法规规定,“钓钩数量达到或超过七个”的复钩钓具属于非法捕捞工具。无论使用的诱饵是真实还是模拟的鱼饵,只要其上安装有七根以上的钓鱼线,则均被视为违规使用。
刘珧杏进一步解释说,由于此类钓具效率极高且对鱼类资源造成巨大压力,因此被严格禁止使用。“即使没有实际收获或者获利微薄,在禁捕区和禁捕期内使用违禁工具即构成犯罪。”
法官助理还表示,在量刑时已经充分考虑到了倪某的具体情况,判处缓刑属于较轻的处理方式。她指出,在此之前相关部门已就保护渔业资源开展过宣传活动。
判决依据充分,缓刑体现了司法政策中的宽严相济原则。
律师释法
四川一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小明和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两位律师从法律角度对此案进行了分析解读。
他们一致认为,根据《刑法》及相关规定,在禁渔区使用违禁工具捕捞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因此,即便倪某仅获利50元并捕获了7尾鱼,其行为也符合犯罪条件。
林小明律师指出,《刑法》对这类案件的量刑标准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而本案判处缓刑属于合理范围。赵良善律师补充说,法院在判罚时充分考虑了倪某的实际状况。
对于网友提出的“法理与情理相冲突”的观点,林小明律师解释道,“误解主要来源于对犯罪构成要件的不了解。”
赵良善律师则针对为何不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问题进行了说明。他认为,在禁渔区使用违禁钓具捕捞已达到刑事立案标准。
林小明律师强调,该案件依法定罪量刑并无不当之处。赵良善建议垂钓爱好者应当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做到休闲娱乐与合法合规并行不悖。
两位律师均提醒钓鱼爱好者要注意区分休闲活动和商业行为,并遵守相关规定。他们特别指出,禁渔区域内不得下竿、违规工具禁止使用以及捕获物不可售卖等准则。
赵良善提出构建多层次治理机制以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影响的统一:对于初次违法且情节轻微者可主要采取行政处罚措施;而对于较为严重的违法行为则应遵循宽严相济的原则进行处理。林小明律师建议通过典型案例加强宣传教育,从源头上减少非法捕捞行为的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