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在将幼子交由亲戚邵某照管后外出务工,未按约定时间返回带走儿子。尽管邵某多次督促王某返回,但她仍未将孩子带走,再次外出务工。在其离开后,邵某将孩子委托给聂某抚养。一年后,孩子不幸溺亡。十年后,王某回到老家要求邵某交还儿子。她先后报案和起诉,但均未成功。最终,王某与孩子父亲袁某提起诉讼,要求邵某和聂某赔偿90余万元的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信息,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公布了该案的二审判决书,认定邵某无过错,酌定王某和袁某担责90%,聂某担责10%,改判聂某赔偿王某和袁某死亡赔偿金8.7万余元。

图为一家三口 资料图
案情:
儿子溺亡10年后
母亲王某向委托照管孩子的亲戚邵某索要儿子无果后报案。
王某和袁某均来自云南某县,袁某的户籍在湖北。据一审法院认定,2001年左右,二人共同生育了一个儿子小袁。当时小袁大约一岁时,王某与邵某达成口头协议,将孩子暂时交给邵某照看,约定王某将在短期内返回带走儿子,但未提及费用问题,邵某要求王某将其侄子侄女带出务工,并约定如王某未按期返回带走孩子,将每月支付邵某抚养费400元。
王某将小袁交给邵某后,带着邵某的侄儿侄女外出务工,但未在约定时间内返回带走孩子。经过邵某多次督促,王某返回,但由于“奶粉钱”的问题双方未能达成一致,王某未能带走孩子。直到2016年,王某才回到某县。在此期间,2005年9月,邵某与聂某签订委托监护协议,将小袁委托给聂某抚养,但没有约定费用。邵某将小袁送到聂某在某县的出租屋后,聂某独自将小袁带到福建务工。一年后,小袁在玩耍时掉进聂某租住房旁的露天厕所溺亡。
2016年10月,王某到某县公安局某派出所反映,要求邵某归还孩子。如果邵某涉嫌拐卖等行为,王某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警方审查后,决定不予立案。

王某于2017年起诉邵某监护权纠纷案,但随后撤诉。2020年4月22日,王某因未提供袁某的基本信息,起诉邵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被法院驳回。
资料显示,王某在邵某抚养小袁期间,共支付了抚养费400元。2017年,王某起诉邵某监护权纠纷案,但随后撤诉。2020年4月22日,王某因未能提供袁某的基本信息,起诉邵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被法院驳回。
一审判决:
父母担责80%
二审认定亲戚邵某无过错,聂某承担10%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警方卷宗材料和双方的陈述,可以证实小袁已死亡。王某因外出务工将孩子暂时交给邵某照看一段时间,邵某同意代为照看,收取了400元抚养费,因此双方已达成有偿口头委托监护协议。邵某应履行监护职责,确保小袁的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不受侵害。
但邵某未经王某同意擅自将孩子交给聂某抚养,未提交证据证明是在紧急情况下为王某、袁某的利益需要,因此应对聂某的行为承担责任。聂某接受委托后,未能确保小袁的人身安全,独自带孩子外出务工,导致孩子溺亡,应承担相应责任。
此外,王某和袁某作为法定监护人,未能履行监护职责,确保小袁的生命安全。王某将孩子委托给邵某后,未在约定时间内返回带走孩子,经邵某催促仍未带走。庭审中,王某主张因未支付1万元费用而未能带走孩子,但未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直至2016年才返回要求邵某交还孩子。可见,王某对孩子的生命安全持放任态度。因此,王某和袁某对小袁的死亡存在过错,监护严重不到位,应承担责任。
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及双方过错,一审法院认定王某和袁某承担80%的责任,邵某和聂某承担20%的责任,并判决邵某和聂某共同赔偿王某和袁某死亡赔偿金17.4万余元。
二审改判:
父母担责90%,
二审认定邵某无过错,聂某承担10%责任。
王某、袁某和邵某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王某和袁某请求支持一审诉讼请求,邵某请求改判驳回对方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中,邵某对一审认定王某和袁某是小袁的父母,以及小袁的死亡事实过程和委托监护关系提出异议,但双方当事人对其他一审认定事实未提出异议。
法院认为,尽管王某和袁某未能提供直接证据证明两人与小袁的亲子关系,但邵某认可王某和袁某将小袁交由其照顾的事实,原审认定小袁是王某和袁某的儿子并无不当。
此外,一审认定王某和邵某之间的委托监护关系成立并无不当。公安机关已对聂某和小袁死亡地的证人进行调查取证,认定小袁死亡的事实并无不当。聂某作为小袁死亡时的直接监护人,对小袁的死亡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王某和袁某作为小袁的法定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邵某后,对小袁未尽到必要的监护义务,存在过错。
而邵某主张因自身生活压力较大等,而将小袁转交由聂某抚养。法院认为,虽然该行为未获得王某和袁某的授权或事后追认,但邵某在客观上无法联系到王某和袁某,且通过向所在地村委会报备的方式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因此,邵某对小袁的死亡后果并无过错,一审判决邵某承担赔偿责任系法律适用不当,二审予以纠正。
二审法院酌情确定,由王某和袁某承担90%的责任,聂某承担10%的责任。今年1月15日,昭通市中院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聂某赔偿王某和袁某死亡赔偿金8.7万余元,驳回王某和袁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酌情确定,由王某和袁某承担90%的责任,聂某承担10%的责任。
红星新闻记者 姚永忠
审核 冯玲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