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先生花费85万元购得一辆玛莎拉蒂汽车,在延保期内发动机发生故障需要更换,然而他后来得知,4S店并未使用全新原装进口发动机,而是采用了一台旧展车拆解下来的部件。直到车辆在2025年年检时,发动机号码不符的情况才被发现。对此,许先生将涉事店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发动机购置费用及三倍赔偿。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该店铺存在欺诈行为,判令其返还发动机价款21万余元并赔偿10万元,但由于车辆登记在公司名下,法院驳回了三倍赔偿的请求。
许先生表示,虽然购车是以公司的名义进行的,但他一直是该车辆的实际使用者,因此认为消费者身份应依据使用目的而非单纯的登记名义来确定。目前,他已经提交了民事上诉状,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
他当时是以公司的名义购买了这辆玛莎拉蒂,花费85万元。
更换的“原装发动机”实际上是旧展车拆卸件。
6年后无法年检方知晓
许先生告诉记者,2015年3月12日,他在盐城大丰的一家代理销售公司签订合同,以公司名义购买了一辆2979CC的玛莎拉蒂汽车,价格为85万元。提车地点是徐州,但由于他在无锡工作,因此在苏州的销售服务公司进行保养和维修,并额外支付了4万余元购买了延保服务,期限为2018年3月31日至2020年3月30日。
2019年5月21日,车辆出现故障,发动机在行驶中突然熄火,于是被送往苏州的维修店检查。店家表示需要更换发动机,并承诺会安装原装进口发动机。维修完成后,许先生认为问题已经解决,直到2025年6月在车管所进行年检时才发现发动机号码不符的问题。
许先生了解到,更换发动机后需要到车管所备案,并且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但当时店家并未向他提供海关进口单据、合格证等证明文件,也未提醒他进行备案。
通过法院调查令,律师前往玛莎拉蒂售后进行查证,发现2019年更换的发动机是从一辆老旧展车上拆卸下来的,而非全新原装进口发动机。许先生认为,店家的行为构成了欺诈,侵害了他的知情权和财产权。

延保期间更换了发动机
被告多项抗辩被驳回,
法院认定未使用全新进口发动机属于欺诈行为。
许先生向媒体展示了3月20日下发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其中店铺从四个方面进行了抗辩,包括车辆所有权人是公司,原告无权提起诉讼;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过法定时效;否认存在欺诈行为;认为原告主张的发动机价款无依据等。
许先生提交了购车合同、贷款凭证、维修记录截图、玛莎拉蒂售后服务系统视频、交管部门通话录音以及某公司的声明等证据。
法院审理后认定,虽然车辆登记在公司名下,但许先生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有权以个人名义主张权益。许先生通过签订买卖合同、支付款项、日常使用等行为证明自己是车辆的实际使用者,因此主体适格。此外,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许先生在2025年年检时才得知发动机被更换的事实,因此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认为,原告已提交了车辆保修记录、维修价格截图等证据,而被告未能提供相关保修记录和发动机来源信息,因此法院采信了原告的证据。被告使用了其他车辆的发动机进行更换,而非采用全新进口发动机,因此构成了欺诈行为。
发动机号码与登记信息不符。
法院判决返还21万余元并赔偿10万元。
法院驳回了三倍赔偿的请求。
尽管法院认定构成欺诈行为,并判决店家支付许先生213253.6元并赔偿10万元,但驳回了三倍赔偿的请求。
法院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受该法保护。但本案中,车辆登记所有人为某公司,许先生虽提交了合同书、贷款合同复印件等主张案涉车辆由其个人购买使用,但由于公司同意由许先生以个人名义主张权益,因此车辆应视为公司购买使用,公司并非消费者,许先生诉讼权益也不能基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进行主张。
许先生认为自己是消费和使用主体。

车辆登记在公司名下
当事人:
许先生表示,购车款和贷款都是他本人支付和偿还的,日常使用、保养和维修也都由他自己负责,因此消费者身份的认定应以购买、使用商品的目的为核心标准,而非以登记名义为唯一依据。
已补充材料将上诉
代理律师解释说,车辆虽然登记在公司名下,但购车款和实际的维修保养费用都是许先生个人在支付和使用,因此消费者身份的认定应更多依据交易实质,而不是简单的行政登记。
徐驰律师分析说,本案属于承揽合同纠纷,法院认定4S店更换非全新发动机且未备案,构成违约及欺诈,判令其返还价款并赔偿10万元。但由于车辆登记在公司名下,一审未支持基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退一赔三”请求。
目前的核心争议在于,消费主体应依据登记形式还是实际交易实质来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