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女士在北京通过一家二手车平台购买了一辆蔚来新能源汽车,花费约为24万元,时间是在2024年3月。
在提车时,车辆显示行驶里程仅为709公里,比新车便宜了4万多元,这让金女士感到捡到了便宜。然而,她很快发现这辆车仍存在未结清的贷款,是一辆金融租赁车,她无法完成车机过户,原车主也能远程监控车辆,存在安全隐患。
金女士认为,二手车平台在没有获得车辆处分权的情况下将其出售给她,构成欺诈行为。至今,此事仍未得到解决。她已经将平台告上法庭,要求平台退一赔三。

金女士买的车
买准新车省了4万多元
购买时以为是便宜货,实际上却是一辆融资租赁车辆。
金女士回忆,2024年3月18日,她在一款二手车APP的“严选车”栏目中看中了一辆蔚来轿车。她通过添加平台工作人员的微信,获取了车辆的产权证书和行驶证。根据交付信息,当时车辆的表显里程为709公里。随后,她支付了2000元定金,并在3月30日完成了剩余尾款的支付,车辆也顺利过户。
金女士表示,相比全新车,她购买这辆行驶了709公里的车辆节省了4万多元,她以为自己捡到了便宜。然而,真正的麻烦直到此时才开始显现。
2024年4月15日,金女士尝试在蔚来汽车APP上变更车主信息时,被告知由于有银行贷款未结清,无法完成变更。
这个消息让金女士非常担心。她进一步了解到,原车主刘先生在2023年12月30日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买了涉案车辆,并签订了一份汽车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合同规定,车辆转让价款总额为292400元,每月还款4678.88元,共60期。在贷款未全部支付前,蔚来公司是车辆的所有权人。

二手平台出具的报告
这辆车在业内被称为“套现车”,通常只在个人和小车商之间交易,如此规模的平台上出现非常罕见。目前,原车主刘先生已经欠贷。
原车主可随时控制车辆
金女士指出,由于车机无法过户,她面临隐私泄露和行车安全的风险。原车主可以随时定位她的行车轨迹,甚至通过远程控制车辆,包括调用车内摄像头等,严重威胁到她的隐私安全。
金女士表示,一方面,车辆随时可能被融资公司收回并锁车,因为原车主已经停止支付贷款。蔚来方面告知她,虽然车辆已经过户,但所有权仍属于蔚来公司。如果原车主继续不还款,车辆最终归属权存在极大争议。
另一方面,个人隐私和安全受到严重威胁。金女士解释,没有后台权限,她无法使用换电、设置保养等服务,所有这些权限依然在原车主手中。
金女士感到非常不安,原车主不仅可能随时定位她的行车轨迹,还能调用车内摄像头,听到车内人员的对话。她表示,原车主也可以随时远程开锁,将车开走。
消费者要求平台退一赔三
发现问题后,金女士立即与二手车平台的销售梁女士进行了沟通。她曾询问过车辆状况,被告知没有抵押贷款。但对方提供的解决方案无法接受,如尝试与原车主沟通进行车机变更或在原车主的手机APP后台申请备用号。
金女士最初的诉求是退货并换购新车,但平台客服回应说无法退货,只能尝试协调。
平台事后的处理态度让金女士感到失望。自发现问题至今已接近两年,她一直在联系平台客服,但每次沟通的客服都是不同的人,没有一个专门的负责人跟进,至今无人主动联系解决此事。
金女士认为,该平台作为全国最大的二手车平台,在交易规则中明确承诺对车辆拥有所有权,却将存在严重所有权瑕疵的融资租赁抵押车作为正常车辆公开销售,构成消费欺诈行为。
金女士说,这已经不是调表车或泡水车的问题了,至少那些车的所有权还属于买家。而现在平台将抵押车、租赁车公开销售,这是赤裸裸的欺诈。
金女士向北京所在的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购车合同,返还购车款242980元,并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支付三倍赔偿金728940元,同时赔偿保险、车辆装饰及律师费等损失。法院已经立案,但至今没有新的进展。
各方回应
二手车平台回应称,消费者可以申请退车退款。
为何车辆可以完成过户,但车机无法变更?二手车平台的工作人员解释,有些车主并非用汽车抵押,而是用车机系统抵押,因此在交管系统可以顺利过户,但车机无法过户。

图为蔚来LOGO
蔚来客服表示,首任车主如果不还完贷款,则无法进行车机变更,建议金女士联系原车主和二手车平台协商。
关于能否“退一赔三”,关键在于证据。孙宇昊律师认为,金女士的诉求具有合理性,但其能否获得支持,关键在于她能否提供证据证明平台在销售时存在故意隐瞒的欺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享有知悉所购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存在欺诈行为,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还货款并主张商品价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
律师解读:
孙宇昊表示,车辆附有未结清的金融租赁债务,导致其所有权存在重大瑕疵,金女士无法获得完整、无负担的所有权,车机系统无法过户、原车主保有远程监控能力,这不仅使金女士的财产权处于不稳定状态,还对其人身与数据安全构成持续且不可控的威胁。平台作为专业的二手车交易中介,负有核实并如实披露车辆权属、抵押、质押等重大信息的法定义务,其行为很可能被认定为实施了隐瞒真实情况的欺诈行为。
孙宇昊介绍,司法实践中对“欺诈”的认定较为严格,如果平台以“自身亦不知情”为由进行抗辩,案件争议焦点可能转向平台是否因“重大过失”而引发“重大误解”,这将决定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与否。若金女士能举证证明平台在销售前明确知晓车辆为融资租赁车且有未结清债务却作出虚假承诺,则其诉求有很大希望获得法院支持;如果平台抗辩称自身对该情况亦不知情,法院可能判定其因未尽到审慎核查义务而构成重大误解,判决平台退还购车款,但未必支持三倍赔偿。
孙宇昊表示,车辆附有未结清的金融租赁债务,直接导致其所有权存在重大瑕疵,金女士无法获得完整、无负担的所有权;更严重的是,车机系统无法过户、原车主保有远程监控能力,这不仅使金女士的财产权处于不稳定状态,更对其人身与数据安全构成了持续且不可控的威胁。平台作为专业的二手车交易中介,负有核实并如实披露车辆权属、抵押、质押等重大信息的法定义务,其将一辆自身可能不享有完全处分权、并隐瞒了重大瑕疵的车辆出售给消费者,在客观行为上很可能被认定为实施了隐瞒真实情况的欺诈行为。
孙宇昊介绍,司法实践中对“欺诈”的认定,特别是对经营者“主观故意”的证明要求较为严格。当平台以“自身亦不知情”为由进行抗辩时,案件争议焦点便可能从是否构成“欺诈”转向平台是否因“重大过失”而引发“重大误解”,此定性将直接决定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与否。若金女士能举证证明该平台在销售前明确知晓车辆为融资租赁车且有未结清债务却作出的虚假承诺,则其“退一赔三”的诉求有很大希望获得法院支持;如果平台抗辩称自身对该情况亦不知情,法院则可能判定其因未尽到审慎核查义务而构成重大误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撤销合同,判决平台退还购车款,但未必支持三倍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