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律师因在登机前几分钟被要求支付200元行李费,导致无法登机,决定将航空公司告上法庭。
最近,云南衡炜律师事务所的主任朱智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西部航空及云南机场地面服务公司未充分告知费用标准,收费规则不透明。
西部航空的一名员工回应称,有关手提行李及收费标准已在公司官网、App和《旅客运输总条件》中详细说明。公司采用低成本运营模式,将机票与附加服务分开,旅客可根据需求选择服务。一般而言,经济舱乘客可免费携带一件不超过7公斤、尺寸不超过20×30×40厘米的手提行李,超出此标准则需托运。
这起关于“随身行李收费”的争议,再次引发了公众对低成本航空公司收费规则的关注。

朱智支付的200元费用截图由本人提供
登机口临时收费引发争议:是未提前告知还是合理收费?
朱智回忆,事发当天,他从昆明飞往郑州,购票时未看到行李收费提示,安检时也未被告知行李超重。直到登机前约20分钟,携带日常使用的登机箱准备登机时,被工作人员拦下,要求支付200元费用。
据航旅纵横显示,朱智1月30日乘坐的西部航空航班,于9:27开始登机,计划起飞时间为9:50。朱智支付费用的时间为9:38。
朱智表示,在时间紧迫的情况下,他最终支付了200元,但声明这是“乱收费”,并表示将采取法律手段维护权益。他认为,使用的是常规登机箱,以往从未被收费,这种方式不合理。更让他不解的是,工作人员既未称重也未检查,却在单据上写明“超重”。
朱智认为,如果必须收费,应当提前告知,让消费者有选择权,而不是临登机前告知,让人没有选择空间。他还提到,注意到起诉后,对方已做了一些调整,在机场放置了一个符合标准的小登机箱作为提醒。
朱智告诉记者,他的诉求包括退还200元费用、精神损害赔偿金1元以及律师代理费10000元。如果对方愿意和解,他可以不要求其他赔偿,只要航司公开道歉承认错误即可。

“案子未必能胜诉,但我就是想用这种方式,让公众关注这个问题,推动行李收费问题的解决。”朱智说。
公司已公示收费标准,属低成本“按需付费”
3月27日,西部航空员工表示,公司关于手提行李及收费标准已在官网、App以及《旅客运输总条件》中说明。
航司回应:
该员工指出,公司采取低成本航空运营模式,将机票与附加服务拆分,旅客按需选择服务。根据规则,普通经济舱乘客可免费携带一件不超过7公斤、尺寸不超过20×30×40厘米的手提行李。如行李超出标准,原则上需托运。在登机口,如具备称重条件,则按实际重量收费并转入货舱;如无称重条件,则按每件300元收费;若旅客因时间紧急无法托运,可按200元购买“上机权益”,从而携带尺寸放宽至20×40×55厘米的行李进入客舱。
记者体验发现,在西部航空官网购票时,页面有清晰的提醒,提示乘客可免费携带一件7千克且尺寸不超过20厘米*30厘米*40厘米的非托运行李进入客舱,数字部分标红。官网首页也有相应提醒,进入客服页面点击付费行李后,能看到更详细的要求和收费标准。但在其他平台购买机票时,提醒并不明显。
对于官网和平台的提醒差异,西部航空表示会记录和反馈。对于案件情况,其表示公司法务部门正在处理,无法回应。

▲西部航空官网的提醒
廉价航空公司普遍有行李限制

近年来,低成本航空公司凭借低廉票价吸引了大量乘客,行李收费也成为行业普遍现象。记者发现,包括春秋航空、九元航空在内的多家航空公司,均对超出规定尺寸或重量的随身行李收费。
行业规则显示,不同类型航空公司对于随身行李的标准存在明显差异。中国国际航空、中国南方航空和中国东方航空等传统航空公司,通常允许乘客携带1件手提行李(部分舱位可为2件),单件重量一般不超过5-8公斤,三边尺寸常见为55×40×20厘米,并普遍提供免费托运行李额度。
行业调查:
而以春秋航空、九元航空和西部航空为代表的低成本航空公司,则普遍采取更为严格的行李标准,多数仅允许携带一件不超过7公斤的手提行李,且尺寸限制更小,一般为不超过20×30×40厘米,基础票价通常不包含免费托运行李额度,超出部分需另行付费。
提醒显著程度存在差异
记者注意到,在电商平台,55×40×20厘米的行李箱通常被标注为20寸登机箱,是差旅中常用的尺寸。而20×30×40厘米的行李箱,一般被称为迷你行李箱,很多商家会标注“特价航空可用”。
在几家航空公司官网购票时,关于是否有行李额度、行李尺寸重量限制等内容大多以显著方式呈现,一般会使用加粗或特殊颜色进行提醒,但在购票平台购买机票时,往往需要进入二级页面才能看到清晰提醒。
近年来,因行李额度产生的争议频发,记者在采访中也遇到多位有类似遭遇的旅客。有的是购票时未看到相关提醒,有的是航空公司改变标准而自己却未看到提醒,被迫额外支付200元至400元不等的费用。
“显著提示”是认定关键

北京伟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林虎才表示,航空公司关于行李收费的规定,本质上属于格式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以合理方式提示消费者注意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履行说明义务;若未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消费者有权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
“如果只是将规则隐藏在需点击才能展开的页面中,未通过弹窗、加粗等方式进行显著提示,难以认定已经履行告知义务。”林虎才指出,在此情况下,若航空公司无法证明已尽提示义务,可能需要承担不利后果,包括退还相关费用。
律师解读:
北京京本律师事务所主任连大有也表示,实践中对“显著提示”的认定,通常要求具备“位置醒目、表达清晰、主动提醒”等特征,例如弹窗提示、强制阅读或勾选确认等。“如果相关规则需要多层跳转才能查看,一般难以认定为已尽到提示说明义务。”
几位受访律师都提到,低成本航空“按需付费”的模式本身并无问题,但前提是相关规则应当被充分、清晰地传达给消费者。只有足够直观、显著的提醒,才能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
他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以合理方式提示消费者注意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履行说明义务;若未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消费者有权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
“如果只是将规则隐藏在需点击才能展开的页面中,未通过弹窗、加粗等方式进行显著提示,难以认定已经履行告知义务。”林虎才表示,在此情况下,若航司无法证明已尽提示义务,可能需要承担不利后果,包括退还相关费用。
北京京本律师事务所主任连大有也表示,实践中对“显著提示”的认定,通常要求具备“位置醒目、表达清晰、主动提醒”等特征,例如弹窗提示、强制阅读或勾选确认等。“如果相关规则需要多层跳转才能查看,一般难以认定为已尽到提示说明义务。”
几位受访律师都提到,低成本航空“按需付费”的模式本身并无问题,但前提是相关规则应当被充分、清晰地传达给消费者。只有足够直观、显著的提醒,才能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
红星新闻记者 刘亚洲 实习生 张一驰
审核 王光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