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金融审判典型案例(2025年度)”,其中包括一起自然人林某因易某操纵三夫户外股票导致损失而提起的诉讼案,最终经第三方评估确认林某获赔金额为157,169.56元。
前微博知名人士、曾任三夫户外董事的易伟,由于涉嫌操控证券市场和非法荐股被罚没总计9980.34万元,在金融界引发了广泛关注。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出,此次判决为处理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的责任纠纷提供了有益的参考案例,并有助于维护资本市场的秩序、保障其健康发展,同时强化了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

易伟曾任三夫户外董事并因涉嫌操控证券市场及非法荐股被罚没9980.34万元,相关资料图显示。
前董事易伟的两宗罪
在2021年8月13日,三夫户外发布公告称,公司董事易伟于同一天收到了中国证监会的《立案告知书》,通知书指出他因涉嫌操控“三夫户外”股票及非法从事证券投资咨询而被调查。
此后,证监会详细披露了此案的具体情况。
易伟自2021年2月2日至同年8月13日担任深交所上市公司三夫户外的董事职务,并在之后因证监会立案调查辞职。
行政处罚书中提到,易伟是上海春山新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联合创始人及首席执行官。
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记录显示,春山新棠于2015年成立,在管规模介于零至五亿元之间,旗下有五只产品,其中三只已被清算,另外两只则未完全披露年报信息。
春山新棠旗下的基金产品是易伟操纵三夫户外股票的工具之一。根据资金、交易硬件关联以及询问笔录等证据显示,在2018年11月1日至2020年6月19日间,易伟实际控制76个证券账户用于交易“三夫户外”。
行政处罚书中详细描述了易伟在此期间分四个阶段利用资金和持股优势连续买卖,以及在自己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等手法操纵股票价格的行为。
根据证监会提供的信息,在2018年11月1日至2020年6月19日间,三夫户外共有398个交易日,涉案账户组在这期间内的买入成交天数为365个,而有329个交易日存在在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的情况。其中最高的一次对倒量占市场竞价成交量的比例达到了25.14%。
证监会认定易伟故意影响三夫户外股票价格的行为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的违法行为,并指出其通过向春山新棠交易员发布指令,利用资金优势操控股价和交易量。截至调查时,账户组已全部卖出,共计盈利2797.06万元。

易伟的微博截图
易伟不仅在二级市场上获利,还在线下进行了非法活动。
从2020年5月26日开始,易伟通过微博账号宣传自己毕业于耶鲁大学并拥有丰富的投资经验及大型美元基金的管理经历。
随后他又使用了“申尚趣”和“古北老江湖”的微博账号配合其“易伟”账户推广自己的投资理念,并提供投资建议。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从2020年5月26日至2021年3月15日间,在未取得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合法资格的情况下,易伟通过微博和微信向会员推荐个股、预测行情并指导操作等证券咨询服务。
经调查发现,在此期间共有534人加入易伟的投资咨询群,并支付了总计2394.22万元人民币作为会员费用。以上事实有微博账户资料、数据截屏、邮件信息以及资金流水和询问笔录作为证据支持。
最终,证监会决定没收易伟因操纵三夫户外股票所得的非法收入2797.06万元,并处以同等数额的罚款;同时没收其非法从事证券投资咨询的违法所得2394.22万元,并对其处以2000万元人民币的罚款。综上,易伟总共被罚没金额为9980.34万元。

三夫户外门店
此案标志着建立操纵证券市场的民事赔偿案例的重要一步。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易某通过集中资金和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及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等手段,操控了三夫户外股票价格,并构成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行为。
根据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认定的事实,本案中操纵证券市场的开始日期为2018年11月1日,结束日期为2020年6月19日。据此以该行为结束日期作为起算点,并参考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第26条的规定来确定影响消除日期为2020年7月14日。
三夫户外于2021年8月14日发布了一则公告,说明易某因涉嫌操控公司股票而被立案调查,随后他在2021年8月16日的第一个交易日内辞去了董事职务。
法院认为,林某某的交易行为均发生在揭露日之前且该日期晚于影响消除日,这意味着他并不知情有关操纵证券市场的违法行为。因此认定其主观上是善意的。
此外,易某未提供任何能够推翻因果关系推定的证据,故法院采用交易因果关系推定原则,认为林某某的投资与易某的操纵行为存在直接联系。最终判决由易某赔偿林某某的投资损失157,169.56元。
对于一审判决结果,易某提出上诉但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并维持原判。
关于此案的意义,深圳市中院认为,在涉及操纵证券市场的民事赔偿案件方面缺乏具体裁判规则的情况下,本案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案例。
法院在采纳证监会认定的操纵行为开始和结束日期的基础上,论证了参照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第26条确定影响消除日的合理性,并指出揭露日在影响消除日前将可能对投资者交易造成不利影响。
因此,深圳市中院认为本案开创性地探索并制定了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责任纠纷案中的裁判规则,为保护投资者权益、打击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维护资本市场秩序和促进其健康发展提供了有效指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