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媳疑似怀孕出轨,公公转账六百五十万元购屋息事宁人,随后起诉小夫妻

作者:责任编辑:吕杰_NB33511国内新闻2 阅读



小夫妻闹离婚

公公竟把儿子儿媳

告上法庭追讨购房款

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近日

上海徐汇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家庭纠纷案件。

在2020年12月,小唐与小谢结为夫妇,老唐为了儿子准备了一份价值千万的婚房作为礼物。几年后,在妻子怀孕期间,他们发现丈夫隐瞒了他之前的婚姻历史,并且多次质疑孩子并非自己的亲生子,要求进行亲子鉴定。然而,根据鉴定结果确认小孩确实是他的亲生子,但小谢仍然决定终止妊娠并提出离婚。

为了补偿儿媳所遭受的精神痛苦,在2023年4月至6月期间,老唐分三次向小谢转账共计650万元,并在备注中注明为“购房款”。之后,这笔钱被用来购买了一套位于徐汇区的学区房并登记在其名下。

2023年9月,在生下孩子后不久,夫妻二人因感情不合而分居。小谢随即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未获支持。此时,老唐声称这650万元是儿媳以终止妊娠为条件索要的借款,并起诉要求两人偿还此款项,同时提交了一份儿子签署的借条作为证据。

对于父亲的说法,小唐并未否认借款的事实,并同意归还款项。然而,小谢反驳称这笔钱实际上是老唐为了弥补其之前的过错以及感谢她生下孩子而赠与她的个人财产。此外,根据转账记录显示,款项用途明确标注为“购房款”,而非贷款。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虽然有儿子签署的借条作为证据,但是没有足够的证明表明小谢对此笔借款知情并认可或是事后追认过该债务关系;且涉案房产购买行为并不符合夫妻共同生活的必要性标准,因此判定驳回老唐的所有诉讼请求。

什么样的负债可以被认定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4条的规定,以下几种情形下的债务可被视为夫妻共同承担的义务:

类型一

当夫妻双方均同意并认可某项债务时,这种情况下通常被称为“共债共签”。

例如,在签署相关文件或通过其他方式确认后形成的负债即属此类。

类型二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产生的个人借款,如用于基本的生活开销等。

这里的日常需求是指合理的家庭消费支出,包括食品、衣物、住房及出行费用、医疗保健、娱乐活动以及子女教育和老人赡养等方面的合理花费。

类型三

夫妻一方在婚姻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而形成的债务,但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该款项确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用途,则可视为共同负债。

比如,如果一方借款数额较大且明显超出了普通家庭日常消费的范围,但若这些资金被用来购置高档家具或是支付国外旅游费用等,则仍有可能被视为双方共有的债务。

(综合自上海一中法院、案件聚焦、上海法治报等)

本文作者:新民晚报 周春晟 高飞 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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