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陕西省渭南市的一位57岁居民赵先生遇到了一件令人头疼的事:他在网络平台上联系到一家声称是“源头厂家”的山东企业,花费近三万元购买了一辆油电两用的老年代步车,但收货时却发现车子存在严重问题。
“源头工厂”的诱惑:
赵先生通过微信转账近3万购买所谓高端车型
今年1月初,赵先生在浏览某短视频平台时,注意到一则推销老年代步车的视频。视频中的销售人员热情地介绍了各种型号,并表示他们销售的是“源头厂家”的产品,没有中间商赚差价。
“对方非常热心,在加了微信后给我发送了许多车型的照片和视频。”赵先生回忆道,“在交谈过程中,对方直言所售车辆没有品牌认证,但质量绝对可靠。”
经过一番挑选,赵先生决定购买一款名为“仰望U9”的四轮油电两用代步车。销售人员告诉他购车款为13800元,此外还需支付一笔款项作为返现本金。

赵先生提供的转账记录
尽管起初对直接转账心存疑虑,但对方提供了详细的厂家地址定位及身份证照片。从1月17日至2月9日,赵先生通过微信向对方分四次共计转账近3万元。
新车存在诸多质量问题
该老年代步车于2月9日抵达渭南市的物流点,当赵先生打开包装检查时却发现车辆状况极差:四个轮胎全部瘪气,部分螺丝缺失且车身多处未安装好部件,连油箱盖也未能配备。
“这辆车完全不符合视频中所说的‘质量过硬’。”赵先生愤怒地说,“它更像是组装不完整的产品。”
除了车辆质量问题外,商家承诺的每月返现也未兑现。当赵先生询问何时能够收到返还款项时,对方并未给予任何回应。
根据赵先生提供的转账记录显示,他于今年1月和2月初分四次向微信商户“北票市阮瑞百货店”累计支付了29200元。该商家注册地在辽宁省朝阳市北票市南山管理区宏发社区。

赵先生收到的车辆
赵先生多次尝试联系销售人员要求退货退款,但均被拒绝。“厂家表示车辆出厂时都经过严格检查。”赵先生说,“但他们不愿意承认物流过程中可能造成的损坏,并明确拒绝了退车和赔偿的要求。”
针对赵先生的诉求,厂家给出解释称:“我们承诺在产品存在问题的情况下提供售后服务,但不接受无故退货请求。”销售人员还表示返现的前提是赵先生介绍其他客户成功购买。
赵先生能否合法维权?
厂家销售人员:
北京德恒(西安高新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耀华律师认为,若厂家宣传的车辆配置与实际交付严重不符,并且该差异构成了消费者决定购买的关键因素,则可以视为消费欺诈。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假一赔三”适用这种情况。
李耀华建议赵先生首先收集交易相关证据并与厂商协商解决,若无果可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必要时还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记者联系到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市场监管局了解到,厂家提供的厂址确实在该辖区内。但鉴于收款商户地址在辽宁朝阳市内,建议赵先生先与辽宁当地的监管部门沟通了解具体情况后再做进一步行动。
交警提示:老年代步车不能上牌行驶
西安交通管理部门表示,“老头乐”类车辆通常指的是三线城市和农村市场以及老年人等特定群体使用的低速电动车、蓄电池观光车或老年代步车,这些车型属于机动车范畴,但由于不符合现行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因此无法登记上牌并合法行驶。
交警提醒民众,“老头乐”这类无路权车辆上路会扰乱交通秩序,并且由于驾驶者多为老年人及未取得驾照的人群,容易引发道路安全事故。
关于赵先生提到的返现问题,该销售人员称,“我们从来没说无理由返现,我们返现是有前提的,如果赵先生给我们介绍了顾客并且成交了,才会有返现。”
律师说法:
如果宣传与实际交付严重不符
可主张“假一赔三”
赵先生要求退货退款,并主张“假一赔三”是否合理?
北京德恒(西安高新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耀华律师说,一般情况,构成消费欺诈需满足三个条件:经营者存在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消费者因该行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购买决策,消费者的证明需达到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如厂家宣传的车辆配置与实际交付严重不符,且该配置是赵先生购买的核心决策因素,或返现承诺是赵先生购买的重要诱因,则厂家涉嫌消费欺诈,可主张“假一赔三”。如仅是缺螺丝、油箱盖缺失等质量瑕疵,属于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赵先生可要求厂家承担修理、更换等责任。

如厂家涉嫌消费欺诈,消费者可主张“假一赔三”,图为赔偿示意图
李耀华建议,赵先生可固定与交易有关的证据,先行与厂商协商沟通,协商不成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寻求调解,如仍未解决,可以根据证据情况向法院提起诉讼。
随后,记者联系到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称,根据该厂家提供的厂址,确实在该辖区。但收款商户地址在辽宁省朝阳市,建议消费者先联系辽宁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了解收款的“北票市阮瑞百货店(个体工商户)”具体是什么情况,如其中涉及到的销售厂家确实在金乡县,则可联系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处理。
交警提醒:“老头乐”类产品不能登记上牌
西安交管部门表示,市民通俗表述为“老头乐”的车辆类型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并无明确界定,在实际生活中主要指的是部分制造厂家针对三线城市和农村市场以及老年人等特殊群体,开发生产的所谓“低速电动车”“蓄电池观光车”“老年代步车”等车辆,常见的为电动四轮车(非悬挂正式机动车牌照的小型新能源汽车)和部分电动三轮摩托车。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电动三轮摩托车或电动四轮车,均属于机动车范畴。但目前“老头乐”类产品由于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范畴,不能登记上牌,不具有上路权。
西安交警提醒,无路权车辆上路会影响道路通行秩序,大部分驾驶人为老年人或无驾驶证人员,未经过交通安全系统培训,安全驾驶意识淡漠,违法上路行驶极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此类车辆的定性也会直接影响到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民事赔偿、法律责任的追究。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马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