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没想到作为胜诉的原告怎么会变成法院限制消费的对象?”胡先生对此感到困惑。
限制消费
一位市民计划带母亲去旅游,但在办理签证时发现被限高。
广东珠海市民胡先生向媒体反映称,今年2月初他打算带65岁的母亲梁女士前往澳门旅游,在办签证的过程中遇到了问题,系统提示其母在2018年已被中山市第一法院限制消费。
根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2016)粤2071执8948号”案件中提到的受限制单位为“中山市金山城房地产有限公司”。

胡先生的母亲被限高
《限制消费令》于2018年7月26日发布,指出:因该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禁止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梁女士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活动。
天眼查数据显示,“中山市金山城房地产有限公司”的现任与前任法定代表人均姓李。该公司历史上共收到13份限制消费令,总涉案金额为3254.2万元。其中,在(2016)粤2071执8948号案件中,被限制的法定代表人为“梁女士”,涉案金额为8141元。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的相关信息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注意到,“中山市金山城房地产有限公司”的现任和前任法定代表人及高管名单中均未见有名为“梁女士”的人员,而申请执行人与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负责人均为同一个人。


“母亲是胜诉的原告”
民事纠纷
胡先生表示不解,他母亲曾经起诉过中山市金山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并且赢得了官司,“为什么作为胜诉方的母亲会受到被执行和限高的待遇?”
天眼查信息显示,在(2016)粤2071执8948号执行案件中,关联的司法案号为(2016)粤2071民初3020号,该案由中山市第一法院判决。

图为民事判决书截图
根据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民事判决书》显示,“(2016)粤2071民初3020号”案件是一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原告为胡某和梁女士;被告为中山市金山城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李某。
法院查明:2009年7月23日,胡某、梁女士与金山城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支付了相应的款项。之后,两人办理了销售登记备案手续,并在入伙时确认收房。由于金山城公司未能如期交付房屋和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胡某及梁女士于2015年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要求中山市金山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为原告方办理房产证并支付违约金,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用。
胡先生提到,在胜诉后母亲的房产已经完成了产权证书的办理,并对外出售。然而由于执行过程中的错误行为,其母亲在出行方面遇到了诸多不便,“无法预订飞机票和乘坐高铁”。
2月4日,胡先生向中山市第一法院提交了《执行异议申请书》及相关资料;2月24日他又向上级法院提出监督请求,均未收到回应。
希望纠正
在2月23日,他将一份民事执行监督申请提交给中山市第一市区检察院。两天后检察官联系他并要求邮寄证据材料。
2月28日,中山市第一市区检察院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对梁女士的投诉进行立案审查。
胡先生透露,3月2日当记者询问中山市第一法院执行局时,工作人员表示可能是输入信息时出现了错误,并承诺会尽快解除限制措施。


尽管如此,胡先生依然感到无奈,“虽然猜到了大概的原因,但情况还是让人难以接受。”
2月4日,胡先生向中山市第一法院发送了《执行异议申请书》《限高文书》等。2月24日,他又向中山市中院申请执行监督,均未获得回应。
胡先生说,2月23日,他向中山市第一市区检察院发送了《民事执行监督申请》,“28日,有检察官联系我,让我邮寄了相关证据。”
2月28日,中山市第一市区检察院出具《受理通知书》显示,梁女士认为中山市第一法院执行(2016)粵2071执8948号一案存在违法情形,向本院申请监督。本院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予以受理。

中山市第一市区检察院出具的《受理通知书》
3月2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联系到中山市第一法院执行局,相关工作人员查看资料后说,“应该是立案时输入错了,会先解除限高。”
对此,胡先生有些无奈,“虽然猜到了,但还是感觉有些离谱,希望尽快解决。”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张鹏康 编辑 刘梦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