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居住在吉林省松原市的男子因发现公交车擅自缩短运营时间,多次向官方渠道反映情况,却不幸遭遇个人投诉信息泄露的问题。
这名男子曾因为赶不上末班公交而拨打了热线电话进行投诉。
宗先生现年二十五岁,是吉林中车风电叶片工程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的安全员。
他于2025年底回到家乡松原,并在同年12月17日开始在位于该市的中车松原新能源装备产业园工作。
工作期间,宗先生遇到了下班乘坐公交车的问题。他告诉媒体记者,在他的工厂区内,下午五点准时结束工作,但要搭乘前往市区的55路公交车却十分困难。
由于厂区内没有明确显示该线路具体停靠站点的信息牌,因此他在高德地图上查找得知末班车时间为17时50分。“但实际上,我每天都要小跑才能赶上这趟车,并且还有两次错过了。”

公交车行驶路线
后来在公交车内看到的通知让他更加疑惑,“那张贴纸显示的末班时间是17点10分。我认为公交公司擅自将末班车的时间提前了40分钟,这是不合理的。”

55路公交车乘车表
为了维护自己和其他乘客的权利,他拨打交通运输服务热线进行投诉。
在与涉事公交公司的沟通中,宗先生发现自己向官方渠道反映的问题并没有得到妥善处理,反而个人信息被对方知晓并用于施压。
宗先生在2025年12月20日接到了来自公交公司工作人员的电话。他们邀请他加入他们的公交车乘客群,并表示这样可以提前通知司机等待。“但我的初衷是希望公交公司整改,而不是这种形式的通知。”
公交公司还向宗先生解释说,在线路开通之初末班时间就是17时40分,但由于乘车人数较少且沿线工厂下班早,所以他们提早发车。
令他没想到的是,公交公司的这些做法竟然让他受到了领导的责备。“当我在工作结束后被留下来加班时,公交公司再次打电话给我,说车上的人等我一个。”
领导要求宗先生撤销投诉,并且甚至联系了他的家人来劝说。
宗先生认为公交车作为公共交通工具应该按照公示时间发车,“现在反而让我提前通知他们乘车计划,这明显违反了公交运营规则。”他坚持认为公交公司应按原定时刻表运营。
之后宗先生再次通过微信小程序反映此问题。交通局回复称,根据与车队核实的信息,投诉内容与事实不符,并且当时他已经从单位离职。
宗先生对此感到非常气愤,“我当时还正在上班呢,他们居然捏造我被解雇的消息。”

工单详情
2026年2月3日,宗先生接到了单位的解聘通知。“领导说我投诉了公交车,并且专业性不足。”但实际上主要原因是他的投诉行为。
单位负责人表示,公交投诉是导致他被解雇的重要原因。同时认为宗先生的工作表现和情绪状态不稳定。
在公司给公共汽车公司的回函中提到,“该员工属于单位与劳务公司的外包人员,并且在2025年12月30日已被劝退。”
宗先生对此表示非常委屈,他说自己直到二月份才被解雇,而且一月份还正常领取了工资。他不明白为什么公司要向公交公司发这样的函件。

松原公交车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赵良善律师认为,公交公司在运营中擅自缩短末班时间,并且将投诉人的信息泄露给其他单位的做法均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赵良善表示,涉事公司的行为干涉了公民监督权并涉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法律保障公民对公共服务违规行为的举报权利不受任何形式的打击报复。
他指出,如果公司以投诉公交为由解雇员工,则违反《劳动合同法》,员工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或主张恢复劳动关系。
此事对于宗先生的家庭造成了极大的影响,“我父亲因为这事儿头发都愁白了,母亲也受到了很大的心理压力。”
宗先生对此感到很是委屈,他说,他1月份仍在上班,2月3日被解聘,1月他也拿到了工资。他不明白单位为何要给公交公司发这样的函件?既然这条线路是为中车员工服务的,那就应该按照时间发车,现在公交公司不按规则运营,还利用职权之便把他的工作搞没。此事对他的家庭造成极大影响,“我父亲因为这事儿头发都愁白了,我母亲也受到极大的心理伤害。”他坦言,自己如今十分自责,看着父亲花白的头发,多次后悔当初投诉,“我只是觉得这件事不公平、不公道,他们的权力就是这么用的吗?”
律师说法:干涉公民监督权并非法解除劳动关系,所涉单位均涉嫌违法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公交公司擅自缩短运营末班车时间,且交通局、公交公司泄露投诉人信息的行为,均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根据《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规定》,公交运营需严格按照公示时刻表执行,不得擅自更改运营时间,55路公交以客源少、亏损为由缩时,属于违规运营;同时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管理办法》,12328投诉信息需严格保密,松原市交通局将投诉信息转交公交公司、泄露宗先生个人信息,还捏造其被解雇的虚假回复,既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权益,也涉嫌侵害他人名誉权。
赵良善表示,公交公司向宗先生所在单位发函施压、单位要求员工撤销投诉的做法,侵犯了公民的合法监督权。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对国家机关及公共单位的批评、建议、投诉权,公民依法举报公共服务违规行为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公交公司通过发函联系用工单位,属于对公民监督权的公然干涉,单位配合施压、要求员工放弃合法维权,也违背了法律对公民正当维权权利的保护原则。
赵良善指出,涉事单位如果以投诉公交为由解雇宗先生,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触犯《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法律明确要求,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有合法合规的事实依据与规章制度支撑,宗先生可依法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或主张恢复劳动关系,维护自身合法劳动权益。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苗巧颖 编辑 赵瑞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