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今日发布了几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典型案例。
其中,一起案例涉及酒后驾车引发事故的情况,最高法对此进行了详细说明。
在安徽蚌埠发生的这起案件中,张某某将车辆交给同桌饮酒后的冯某驾驶。冯某在超速行驶时与小刚骑乘的两轮轻便摩托车相撞,导致小刚受伤,并随后逃离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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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冯某负全责,小刚无责。案涉车辆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300万元保额的商业三者险。
小刚因此事故遭受损失,遂将冯某、张某某以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等共计17万余元。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指出,在车主已经为车辆投保了高额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情况下,由于冯某饮酒驾车且逃逸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因此保险公司无需承担三者险范围内的赔偿责任。
尽管如此,在交强险方面,法院判决保险公司需向小刚支付8.3万元的赔款。
法官指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并未将饮酒驾驶列为免责事项。即使驾驶员酒后驾车造成他人伤害,保险公司仍应承担赔偿义务。
但是,如果事故是因醉驾导致,则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保险公司仅在抢救费用范围内垫付,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醉酒驾驶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下,即便受害人请求人身损害赔偿,只要涉及抢救费用部分,保险公司仍需按照交强险限额内进行赔付;但不包括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另外,由于张某某明知冯某饮酒后驾车却仍将车辆提供给对方使用,因此在超出交强险范围内的赔偿中,法院判决由车主和驾驶员共同承担40%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