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先生最近购买了一辆大行折叠自行车,并将其原装坐垫在二手平台上出售,然而一年后却收到了来自辽阳市太子河区法院的传票,大行公司以销售假冒产品和侵犯商标权为由将他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律师费用共计2万元。这件事发布在网上后引起了广泛的讨论。

开庭通知
坐垫转卖引争议
自称为自行车爱好者的倪先生,在十年前就曾购买过一辆大行折叠车,并对其品牌有较高的评价。
今年3月,他在网络平台上花费三千多元购置了一辆新的大行折叠自行车。该商家自称是“五星好店”,拥有长达十年的经营历史,还声称自己为大行授权经销商且提供官网查询证明其商品的真实性。
收到新车后,倪先生对车辆进行了改装并更换了坐垫,将原装配件放在二手平台上出售。
几天后,该配件被一位买家购得。令人惊讶的是,这位买家竟是大行公司本身。
4月初,倪先生收到了辽阳市太子河区法院的传票,案件涉及商标侵权纠纷。原告为大行科工(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由广东高准律师事务所的一名律师代理诉讼。
大行方面要求判决被告停止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并赔偿经济损失与维权费用共计2万元,同时承担诉讼费。
起诉理由称,经过调查发现倪先生在二手交易平台上销售了带有大行注册商标标识的商品。据原告所述,这些商品并非由官方或授权单位生产,涉嫌假冒品牌注册商标专用权。

品牌方起诉的理由
官网认证确认车辆为正品,坐垫真伪存疑
倪先生查阅了他购买的那辆折叠车的相关记录,并在大行官网验证了防伪码信息,显示该车属于公司“销售系列产品”之一,可以放心购买。
他表示:“我认为这家品牌对于跨区域销售可能有一些规定。他们的律师建议我到他们开设的旗舰店去购买商品,但作为消费者来说,在网上看到有售的,就可以选择自己想要的产品。”

倪先生的购买记录
倪先生在大行官网查询得知所购车辆为正品
多次联系大行客服和社交平台账号试图沟通无果。
对于坐垫的真实性问题,倪先生解释称这是整车拆下来的零件,并且价格低廉,假货的可能性较小。但是对方指控他销售假冒商品,“真假”的判断权在他们自己手中。“如果我是经销商并且存在违规跨区销售等问题,我愿意接受惩罚。但作为消费者,在正规电商平台购买了一辆正常销售的自行车,还经过官网验证属于正品的情况下,将原车配件转卖到二手平台上,并不是大规模销售行为,却遭到了起诉。这种情况下真假商品的鉴定依据在哪里?”
法院已经进行了三次调解。“他们最初要求赔偿2万元,后来降到7000元、5000元,最后降至3000元便不再下调。我认为从2万到3千的降价幅度不合理。”倪先生表示。
品牌方声称“误伤”,但撤诉需承认卖假货
发布在网上之后引起了众多网友的关注。随后,大行公司的一名员工联系了他,并告知案件属于“误伤”,将考虑撤销起诉。
然而,对方律师却坚定地告诉他,转让的坐垫是假冒产品,若想撤诉则需要签署和解协议。
和解条款要求倪先生必须承认销售的是假货并删除相关帖子。此外,如果未来再有损害品牌声誉的行为,保留再次起诉的权利。
倪先生无法接受这样的条件,并对协议提出修改意见,但对方还未回应。

起诉书
“我希望事情能够尽快解决,但我不能承认自己卖了假冒商品。”他说道,“我没有要求赔偿,只希望得到一个清白的证明。但是他们还限制我的言行,这让我感到非常不公。”
因为开庭日期即将来临,倪先生已经准备好应诉材料,如果对方不同意撤诉的话他就准备出庭。
4月16日,记者尝试联系大行公司服务热线了解情况,但工作人员表示不清楚具体进展,并建议转接前台。然而多次拨打前台电话都无法接通。
律师分析:转让闲置物品不构成商标侵权
山东劳和律师事务所的张玥律师认为,根据倪先生提供的信息,他的行为不应被认定为商标侵权,也不需要承担任何赔偿责任。首先,他只是个人处置闲置物品,并非商业性质的销售;其次,坐垫来源合法,应适用“商标权穷竭原则”;再次,品牌方单方面鉴定缺乏中立性和客观性,如果未通过第三方权威机构检测,则不应仅凭内部鉴别来判定假货。
张玥律师进一步指出,在本案中只要倪先生能够证明其发布的内容均为事实且合法合理,即便内容对大行产生一定负面影响也不构成侵权——法律保护对真实情况的公开陈述。因此他将案件情况发到网上属于维护自身权益和监督品牌的行为。
张玥律师还强调了商标权保护的核心在于制止恶意假冒行为而非限制消费者二次销售正品的权利。只要倪先生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积极应诉,必然能够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广大消费者也无需担心因个人闲置转卖而面临商标侵权风险,但需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并规范发布信息。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宋世锋
主编 陈迪晨
校对 胡妍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