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是一位63岁的登山爱好者,在参与由徐某组织的AA制户外活动中,擅自离开队伍攀爬危险的山峰时不幸坠落身亡。
最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对活动组织者徐某承担5%赔偿责任的裁决。此前,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在一审中认定刘某独自冒险攀登陡峭山顶导致失足摔下山坡死亡的行为属于自甘风险原则范畴,并判令徐某作为活动发起人需承担相应的安全保障不足的责任。

章丘象鼻山图片由网友提供
事发:
一位63岁的登山爱好者在户外活动中不幸坠崖身亡
死亡者的家属向组织者索赔三十万元人民币
经查,徐某创建了一个包含约三百多名成员的微信群,他在群内不定期发布各类户外活动信息。刘某于2015年、2016年间开始与同事姜某一同攀登野山。
徐某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关于章丘象鼻山至神仙门等地登山穿越的信息,并明确声明“费用AA制,每人69元;年龄限制为六岁到六十九岁之间……户外活动存在风险,请谨慎报名”等注意事项。同时强调安全第一,不得擅自脱离队伍。
徐某建立了一个专用于本次登山活动的微信群并邀请参与者加入。10月31日当天,姜某和刘某被拉进群中,并通过微信向徐某支付了他们的活动费用。此外,徐某还为每位参加者购买了短期旅游保险。
2024年11月3日,共55人参加了这次户外探险。他们乘坐大巴前往济南市章丘区文祖东张村广场后开始登山之旅。当天下午一点左右,姜某、刘某等五人在离开原路线去探索其他山峰时,约三点半左右,刘某不慎坠落十几米深的山坡。
当晚,徐某通过微信将保险信息发送给姜某,以便其转告死者家属办理理赔事宜。随后,刘某的家人认为作为活动组织者的徐某未能履行足够的安全保障义务,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30万元人民币。
法院:
受害者擅自攀登危险山峰存在一定过错
活动组织者被判承担5%的经济责任,共计4.6万余元
法院认定,徐某作为长期从事户外徒步登山活动的发起人,在本次活动前已提供了路线指导、安全提示以及配备了领队和安全绳等保障措施。然而,他在安排活动中未能充分告知周边潜在危险,并在发现有人脱离队伍时未及时采取相应行动。
作为一名资深登山爱好者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刘某应当清楚地认识到参与此类活动可能带来的风险。他自愿参加此次活动并选择独自攀爬险峰的行为表明其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因此,在本次活动中擅自离开领队队伍而遭遇不幸的刘某应对其自身的冒险行为负责。
法院基于上述事实综合考虑后,认为徐某应对损害结果按比例承担责任,并最终判决其赔偿死者家属共计46994.73元人民币作为补偿。此金额约占总索赔额的百分之五左右。
徐某对一审判决不满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认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变。
红星新闻记者 江龙
